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026-03-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着力点,持续增强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检查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本区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水生野生动物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对驯养国家及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法人登记信息是否真实;驯养繁殖技术人员、驯养场地、资金保障、饵料供应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驯养繁殖保护物种的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登记内容相符;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参加年审;驯养繁殖物种及其产品销售去向、销售数量、价格、数额等情况;驯养繁殖物种种类、数量变更情况;是否建立养殖生产销售记录等情况的行政执法检查。
(二)开展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等;田间生产档案、农药安全使用、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情况等;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情况等;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等情况的行政执法检查。
(三)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情况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检查;新品种保护的检查;农作物种子品种审定情况的检查;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情况的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的检查;种子质量的检查;对种子备案情况的检查;是否构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等情况的行政执法检查。
(四)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情况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对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检查;生产记录、经营档案的检查;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登记情况的检查;农药产品标签的检查;农药产品存放情况的检查;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开展肥料生产、经营情况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肥料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肥料产品登记情况的检查;肥料产品标签的检查;肥料产品质量的行政执法检查。
(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对获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农产品检测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范围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的情况,体系运行情况及人员能力的维持情况的行政执法检查。
(七)开展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对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是否申报产地检疫,报检过程中是否弄虚作假,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是否携带国家规定的疑似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否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执法检查。
(八)开展农机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检查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检查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驾驶操作人员是否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违反规定载人;检查农业机械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检查使用农业机械在场院从事各项作业时,是否遵守农机安全管理规定、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检查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证书。
(九)开展动物诊疗机构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包括对机构布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情况、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病死动物处置情况、公示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在岗情况、病例处方笺是否规范、各项记录登记及保管情况、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情况的检查。
(十)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生产企业主要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持证情况、兽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对经营企业主要包括经营资质、场所设施、采购入库、药品陈列储存、兽药销售行为以及兽药质量的检查。
(十一)开展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领域行政执法检查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包括对生产资质情况、生产条件情况、原料使用情况、《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生产产品情况的检查。
二、基本内容
(一)行政检查主体
本计划中行政检查的主体为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二)行政检查方式
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依托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应用“检查码”进行检查。
(三)行政检查对象
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包括本区农业农村领域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除此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还包括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主体。
(四)行政检查项目
2026年度行政检查项目以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聚焦关键,形成项目清单。
三、组织实施
(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
根据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任务要求,围绕“权责法定、公平公正、高效精准、减量提质”工作目标,科学制定并规范落实年度检查计划、检查方案等。根据本区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部署,规范申领并使用“检查码”。检查前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码”和行政执法检查证件,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二)落实检查原则
以提升企业感受度为导向,对农业执法领域职权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执法检查。充分运用“检查码”等制度,对纳入“无事不扰”清单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无感监管”清单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开展以非现场为主的行政执法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规范检查内容
以农业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为依据,落实执法工作要求,在检查方案和任务统筹基础上,对计划中明确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政执法检查指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附件: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