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第六届人大代表第一次会议第07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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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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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拟办结果:正在解决
尤晨颖代表:
您在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允许农村失地镇保群体住房翻建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2019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农民建房第十四条(申请主体)规定: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等四个条件之一。因此目前本区在审核农户申请建房时,首先审核申请农户家庭人口中是否有农业人口,如因征地解决镇保待遇户籍转性的,户内无农业人口的,则不符合建房资格;因征地解决镇保待遇户籍转性的,如户内仍有农业人口,该户可申请翻建,且该类镇保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失地镇保人员因其承包地被征使用而换取了社会保障,户籍被转性,但农村宅基地未征收,仍生活居住在农村,属于农村村民范畴;在进行成员资格界定时,失地镇保人员均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将失地镇保人员纳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保障其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主体资格有其合理性。2021年,由于街镇普遍反映失地镇保人群因农房无法翻建群众难以理解,为积极响应群众呼声,我区特组织了相关调查予以专题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允许规划保留村和远期拆并村内的失地镇保人员原址翻建房屋;二是对位于近期拆并村的失地镇保家庭,其宅基地房屋经界定为危房的,原则上采用上楼集中居住的方式予以保障,上楼集中居住没有条件的,应保障其异地新建房屋的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
2021年市农业农村委也对本市征地镇保非农家庭农村建房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尤其对本市涉及涵养林、生态林解决镇保待遇的非农群体比较关注,近期拟出台专项政策缓解此类矛盾。截止目前,市政府16号令未作修订,专项政策也未出台,因而仍需严格遵守既有政策相关规定,户内无农业人口的镇保非农家庭还不具备农村建房资格,现阶段仍无法申请翻建。待市政府出台新政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建议中提到对失地镇保非农户参照农民建房户的条件进行落地修缮,的确是解决农村农民建房问题的一条途径,目前市政府16号令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修缮尚无提及,本区对房屋修缮也无统一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具体修缮标准由街镇自行把握,从节约建设用地、保障房屋质量安全等方面来看,通过修缮老旧房屋来保障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对此还需要与规资、建管等部门进一步研究。
以上答复请予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