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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1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主动公开

2024.10.11

曾宪凯代表、刘永军代表:

您在区第六届人大代表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14号建议“农业生产用电(分时)”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6号)文件规定: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合作社成员),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县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凭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分时)”标准试行。

操作程序方面,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县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凭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分时)”标准试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简化操作程序,实际操作时暂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即供电部门先按照原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然后参照“农业生产用电(分时)”与“农业生产用电”的平均差价水平,由市电力公司根据市农业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合作社名单将差价退还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电力公司负责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此试行办法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今后国家如对这类电价管理有明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我委会同区发改委组织各街镇对农业生产主体享受农业(分时)电价优惠政策开展了申报和审核等工作,梳理出43家主体,并提交《关于青浦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的请示》(青农委〔2018〕110号)至上级主管部门,但后续未收到相关批复。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寻求区发改委和区供电局支持和帮助,畅通申请渠道和流程,咨询了解市电力公司制定的最新实施办法,主动与市级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与市电力公司的沟通,及时掌握相关申请的审批结果,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

主办单位: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要领导签发: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