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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人民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024号提案的答复

主动公开

2025.10.20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农工党区委:

您在区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完善减量化收益分配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二次答复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部分街镇未将减量化收益按照《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减量化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收益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分配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存在违法风险,同时,减量化工作开展至今,现存的纳入减量化计划但尚未实施的低效工矿建设用地项目,或多或少对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税、租金、解决属地劳动力方面有一定贡献。如没有收益补充,会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触减量化工作,不利于全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

二、意见建议答复

据统计,我区自2014年开始大力推进我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的减量化工作,累计到2024年底,总量验收2.7167万亩,覆盖到全区各街镇。

2024年底,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联合开展本区减量化资金政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报经区政府同意印发了《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管理办法》(青规划资源〔2024〕126号),进一步明确了市、区级财政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定额补贴和我区减量化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各街镇是减量化工作实施以及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补贴资金。本区减量化工作的事权和财权属于相关街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发〔2024〕26号)中明确:一是严格落实民主决策程序,集体建设用地盘活、入市、减量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是建立健全区、镇两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平台,统筹资源要素,实施实体化运作,归集各类存量资金,促进联村抱团发展。

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资局联合印发的《新形势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指导意见》(沪农委〔2016〕340号)就完善土地减量化资金补偿机制明确:“从促进农村集体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科学制定标准、足额予以补偿,并统筹管理和使用好补偿资金”。

《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23〕37号)明确:“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部分的最低补偿机制,对实施减量化的村集体经济予以合理补偿,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青浦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14〕57号)就减量化实施中利益保障明确:“在减量化工作实质启动但资产补偿未到位之前,各街镇应对减量化地块相对应的集体经济资产每年应得收益予以及时、足额保障,不得低于近年来年均收益水平”。

综上,在我区减量化工作的事权和财权属于相关街镇的前提下,各街镇在减量化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补贴资金统筹和集体利益保障之间的关系:一是要区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限,不能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贴资金统筹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二是要进一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并明晰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防止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得补偿收益被侵占或平调;三是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产生的收益(补贴资金)主要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合理确定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共同发展。

主办单位: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