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9年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QB5903000—2019—013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19〕26号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9.03.05
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发展服务中心: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的实施意见》(沪委发
〔
2018
〕
7
号)的要求,为推进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
2019
年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
年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的实施意见》(沪委发
〔
2018
〕
7
号),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的重要途经,通过培育造就一批适应青浦农业发展的农业人才,培养有志于农业产业的青年骨干,提升我区农业从业人员的生产技能、生产服务、经营管理能力,促进乡村振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结合青浦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
紧紧围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定位,结合我区
“
四个一
”
产业发展要求,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重点,优化资源整合,结合培训需求遴选农民田间学校、实训基地,建立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通过
“
理论
+
实践
”
、
“
学校
+
基地
”
、
“
学习
+
交流
”
等方式,开阔学员眼界、提升学员综合竞争力。
二、培训总任务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以服务我区绿色农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职业化为导向,精准开展教育培训,规范开展认定管理,研究探索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计划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310
名。其中,生产经营型
90
名、专业技能型
120
名、专业服务型
100
名。
(二)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
对
2018
年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人数
50
名。做好创业孵化对接、跟踪服务、搭建共享平台。
三、培训要求
(一)培训课时及模式
生产经营型
15
天(
120
课时)。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学习考察、交流讨论、跟踪服务指导;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和继续教育均为
7
天(
56
课时)。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学习考察、交流讨论、跟踪服务。
(二)培训内容
1
.公共课:
农业法律法规、现代农业与生态文明、绿色农业、互联网
+
农业、农业电子商务、农业新型营销模式、一二三产联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发展等,以
“
四个一
”
产业导向和构建绿色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为重点,开展培训。
2
.专业课:
分为理论教育、专业实践等形式开展。
(
1
)理论教育:以农业基础课程、绿色认证、绿色标准化生产技术、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机械化、成本核算等为重点开展培训;
(
2
)专业实践:实地农时操作教学。
3
.学习考察、交流讨论
(
1
)学习考察:选择本市及周边长三角优秀农业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同业观摩考察学习,组织学员开展技能比武,通过各种不同的培训方式检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
(
2
)交流讨论:
课堂上选定
2-3
个主题,通过交流讨论增强学员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经验交流,提高学员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
.跟踪服务:
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方案,组织区、街镇农技人员和企业技术骨干全程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三)培训时间
2019
年
3
月
-2019
年
12
月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管理
在区农业农村委的领导下,由区农技中心(培训中心)负责项目总体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以及日常的督查指导工作。各街镇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学员遴选、学员管理、跟踪服务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主要依托
10
家农民田间学校组织开展实施。
(二)师资队伍
依托原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的基础上,邀请从不同领域、农业行业的相关专家、青年学者、农技人员、企业合作社技术骨干及农村土专家等充实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
(三)制度保障
为确保农民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培训程序,建立健全培训资金管理、培训责任、信息采集、培训督查、满意度调查、档案管理、培训考核和信息报送等制度。
(四)总结经验
总结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典型案例,及时向市级培训基地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典型事例。通过微信、网站、
APP
、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
五、培训资金
(一)资金情况
2019
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资金由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拨付。生产经营型培育
3000
元
/
人、专业技能型培育
1000
元
/
人、专业服务型培育
1000
元
/
人、继续教育培育
1000
元
/
人。
(二)资金分配
资金主要用于师资费、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场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现场教学、设备租赁、组织宣传、活动、医药、跟踪服务指导费等
)。
(三)规范资金使用
各涉训田间学校必须按照培育资金的使用规范和有关标准,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并于项目结束后,采用统一表式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上报,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农民培育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件:
1
.
2019
年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表
2
.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农业从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2019
年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表
序号
|
培训项目
|
培训人数
(人)
|
承担本年度培训
田间学校
|
备注
|
一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
|
|
|
(一)
|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
|
90
|
|
|
1
|
水产
|
45
|
上海彰显渔业专业合作社
|
|
2
|
草莓
|
45
|
上海农康蔬菜专业合作社
|
|
(二)
|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
|
120
|
|
|
1
|
林业养护
|
60
|
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
|
|
2
|
水稻
|
30
|
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
|
3
|
蔬菜
|
30
|
上海世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
(三)
|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
100
|
|
|
1
|
农村信息员
|
50
|
上海绿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
|
2
|
农业流通、服务业
|
50
|
上海沪香果业专业合作社
|
|
二
|
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
|
|
|
|
1
|
茭白
|
50
|
上海泖河水产品专业合作社
|
|
注:
1
.区农技中心(培训中心)可根据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际情况,调整增加培育人数,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拨付。
2
.区农技中心(培训中心)可根据田间学校运营状况,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微调。
附件2:
青浦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及农业从业人员
培训资金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单项引导性、实用技术、农业农村委专门业务等农业从业人员培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
2018
〕
17
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做好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农业农村委〔
2018
〕
66
号)及区财政局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民培训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细则。
一、规范使用资金
(一)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是指市级及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资金。
(二)
农业从业人员培训资金是指市级及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单项引导性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农业专门业务培训等各街镇及农业农村委所属系统组织的农业从业人员培训的资金。
(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及农业从业人员培训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管理性支出,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金,任何培训机构、田间学校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二、参训学员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人均
3000
元;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人均
1000
元;职业农民继续教育人均
1000
元。
(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
根据区财政规定本类培训属于三类培训,且都为本地培训不安排住宿。经测算标准为
160
元
/
人天。其中
讲课费
50
元,
伙食费
50
元,场地、资料、交通费
40
元,其他费用
20
元。涉及各类费用可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
三、资金开支标准
各类费用参照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组织部、青浦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
2017
〕
96
号)和市农广校“关于印发本市农民培训教师授课费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农播〔
2016
〕
9
号)文件有关规定支付。
(一)师资费
1
.讲课费。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以下人员税后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税后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税后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500
元;生产一线“土专家”、技术能手参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标准。讲课费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外省市、境外授课老师讲课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可适当增加。
2
.班主任费:
(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每个班配备班主任
1
名,费用不超过
800
元。
(
2
)农业从业人员培训:设班级管理人员
1
名,不设班主任。
3
.实训辅导教师费。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课程中,除授课老师外,每班根据农业实践需求,配备实训辅导教师若干名,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
4
.交通、食宿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实际票据支付;住宿费、伙食费按照青浦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交通费
使用车辆主要用于培训所需人员接送、学员观摩(考察)、调研、对参训学员的跟踪服务等发生的交通支出。租车费用以签订的合同及票据为准。
(三)食宿费
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和用餐费用。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培训班采取集中培训、参观实训并统一安排食宿的,跨省学习、观摩(考察)产生食宿的以签订的合同和票据为准。
2
.农业从业人员培训:
用餐标准为最高不超过
50
元
/
人天。
(四)资料费
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和学习用品。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培训教材、教学耗材等教学有关的支出,以出售单位出具的票据为准。
2
.农业从业人员培训:
按照本细则内容执行。
(五)场地费
用于培训教室或场地的租金。
1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根据实际需求,场地费依据培训机构及田间学校与出租单位签订的合同和票据为准。
2
.农业从业人员培训:
按照青浦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费用
同培训有关的现场教学、组织宣传、跟踪服务指导、设备租赁、文体活动、医药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1
.现场教学、设备租赁、组织宣传、文体活动、医药等方面产生的费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根据合同和票据为准,农业从业人员培训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2
.跟踪服务指导费,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要求,培训结束后,要根据农事实际需求组织开展跟踪服务指导,补助标准为指导老师实地指导最高不超过
100
元
/
人天,午餐补助
30
元
/
人天。
四、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培训任务和本区农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安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和田间学校,并做好跟踪督导。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按照农业农村部、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要求,将培训任务根据产业和行业特色、区域分布等情况落实到各田间学校。
(二)农业从业人员培训:
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培训机构并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培训费用总额的
70%
预拨到培训机构,培训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
30%
资金。
(三)
区农业农村委将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审计报告作为考核评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