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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B5903000—2019—037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19〕183号

2019.11.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规20192号)和《关于本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864号)的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定了《青浦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191128

青浦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上海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规20192号)和《关于本区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是指围绕本区美丽乡村建设,由区各条线部门现有政策支持或镇村自筹的建设类和补贴类项目。主要涵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改造)、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是指由市、区、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区美丽乡村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

第四条  本区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平台(以下简称统筹平台),在不改变管理条线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聚焦和资金集中投入,推进重点区域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平台设立在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新农办)。

第五条  本办法涵盖本区现有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政策23项(详见附表),其中,建设类14项、补贴类9项,涉及区农业农村委、水务局、绿容局等10家区级条线主管部门。根据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后续相关新增政策自动纳入统筹平台。

第六条  各区级条线部门涉及以上政策性项目的计划安排(农村地区)须提前报经区新农办审核同意,未经报批,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落实项目和资金。

第七条  美丽乡村建设实行任务清单+工作考核方式管理,项目和资金安排的原则如下:

(一)规划先行,分类施策。以乡村规划为指导,分类推进项目建设,保障乡村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任务,优先聚焦乡村振兴示范片区+”,由点及面、以面带片,形成统筹平台的规模化效应。

(二)夯实基础,体现特色。以夯实乡村发展为基础、增进村民福祉为首要任务,着力改善和提升农村生态、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注重村容风貌塑造,彰显地域文化特色。

(三)统筹整合,提高效力。按照渠道不改、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有效引导各条线项目和资金在统筹平台上共同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全面提升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监督,重视绩效。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范围(即选址),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原则要求在规划保留、保护村实施。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要在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指引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列入撤并型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实施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需要实施村庄改造的,由所在镇(街道)在征询区规划资源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书面承诺自项目实施完毕后5年内没有动迁、农民集中居住计划。

第十条  美丽乡村建设主要推进村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乡村风貌提升等方面,主要涉及农村村庄改造、中小河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建设等项目,为乡村振兴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分别编制并向区新农办报送美丽乡村建设3年滚动建设计划,由区新农办编制形成区级3年滚动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决策同意后,作为今后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及安排区级条线部门预算的依据,特殊项目在上报区政府决策后可予以调整;同时建立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储备库,其中建设类项目同步申报纳入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库,未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下年度建设方案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于每年531日前,制定下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方案,报区新农办。申报建设方案前,各镇(街道)就方案中涉及的建设项目与区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对接,在申报材料中附项目对接确认单。

第十三条  区新农办于715日前组织开展并完成建设方案评审工作,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下年度区级工作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区新农办根据批准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计划,按照管理条线下达项目任务清单。各区级条线部门应在下年度计划范围内确保清单内项目计划的落地和预算资金的申报落实。任务清单同时抄送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作为审核项目和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统筹平台建立充分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区级条线部门对应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区级平台统筹研究后,涉及市级政策的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优先确保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落地和资金落实,并注重项目间的前后衔接。

第十六条  列入美丽乡村年度建设计划的市、区级政策性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入各区级条线部门和镇(街道)预算,政府性投资项目报送区发改委,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预算(计划),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列入美丽乡村年度建设计划的镇级自筹项目由各镇全额安排预算资金,区按照有关政策实行奖补。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立项主体为镇级的,市、区级承担的补助资金通过区对镇财力结算下达。

第十八条  区新农办根据市级任务清单和区级工作计划,下达本区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各镇(街道)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即原村庄改造)项目,财政补贴标准为3万元/户,市、区按1:1承担。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按照每村200万元对相关镇给予奖补,资金来源为市级。其他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政策和流程管理等工作要求按照各条线现行相关政策制度执行(详见附表)。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青府发〔201319号)执行。

第四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区美丽乡村建设统筹平台由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分别为:区农业农村委、发改委、财政局、绿容局、规划资源局、水务局、科委、建管委、文旅局、体育局、民政局,卫健委,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农业农村委为统筹平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协调以及其行业管理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平台所涉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项目库管理、计划编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平台所涉及项目的区级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村庄布局规划和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相关审核等工作。

(五)其他条线管理部门根据统筹平台内的对应现行政策,落实推进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为美丽乡村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下发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于每年530日、1130日前,分两次对本镇(街道)年度资金使用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加强对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对镇三农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

第二十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计划申报、立项审批,补助资金分配和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确立项目、安排资金、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林水联动、田园综合体等农业综合类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青浦区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相关政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