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QB5302000—2020—013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0〕108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07.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部署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根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0〕1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青浦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浦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整治措施,进一步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形成自律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边试行、边改进,取得经验后逐步放大。
(三)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配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区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列入第二阶段试行范围。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禽蛋、食用水产品。
(四)工作目标:2020年,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星级合作社)、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全面试行,并推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100%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2021年,巩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具合格证。2022年,推进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开具合格证。
四、开具要求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附件1),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五、实施步骤
(一)完善主体名录。各街镇要抓紧利用“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系统”(http://183.194.242.130/shjg)修改完善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等信息,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面覆盖。
(二)加强培训指导。结合农业农村部编写的培训教材、教学视频以及合格证制度网络课程,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充分发挥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具主体的指导服务,推动合格证制度全面试行。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大培训,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三)推进制度实施。2020年5月-12月,各街镇启动试行合格证制度,重点指导“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进规模化主体按要求开具合格证。2021年1月-12月,推进规模化生产主体全面实施合格证制度,全面覆盖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依托合格证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2022年1月-12月,巩固规模化生产主体合格证制度实施效果,重点推进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开具合格证。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检频次,依法严肃查处,特别是对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区农业农村委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街镇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探索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等挂钩机制,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者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2021年起,实施合格证制度情况将作为经营主体申报各类项目、资金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绩效考核。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已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各街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四)及时报送数据。合格证试行情况实行月度数据调度,由各街镇农业部门落实专人报送。其中《青浦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品类生产主体情况表》(附件3)每月20日前反馈,《应纳入合格证试行的生产主体总数统计表》(附件4)于7月20日前报送一次。
(五)加强总结提升。在试行过程中,区农业农村委将跟进各街镇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请各街镇农业部门分别于2020年8月5日、12月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农业农村委种养业科。
农业农村委种养业科联系人:叶玉兰,电话:59727840,传真:59720857,电子邮箱:tracyyyl@126.com。
附件: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2.区农业农村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
3.青浦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品类生产主体情况表
4.应纳入合格证试行的生产主体总数统计表
5.XX合作社开具合格证明细表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附件1: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重量):
生产者盖章或签名:
联系方式:
产地:
开具日期:
我承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口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口不使用非法添加物
口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
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附件2:
青浦区农业农村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试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夏亚刚 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成员:区农业农村委种养业科(农业质量安全监管科)、综合科(法制科)、产业发展与信息化科、农田建设科、执法大队、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区蔬菜技术推广站、区林业站、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水产技术推广站主要负责人,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街道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现代农业园区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种养业科,办公室主任由种养业科负责人兼任。
附件3:
青浦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品类生产主体情况表
序号 | 街镇 | 主体名称 | 基础信息 | 试行情况 | ||||
产品类型 | 认证情况 | 创建情况 | 计划/试行时间 | 开具张数(张) | 带证上市农产品数量(kg) | |||
1 | 2 | 3 | 4 | 5 | 6 | |||
备注:试行品类为蔬菜、水果、食用菌、草莓、食用水产品;1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个,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3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个,4还未试行的填写计划试行时间,已经试行的填写开始试行的时间,并填写5和6;填报时间:每月20日前。
附件4:
应纳入合格证试行的生产主体总数统计表
街镇 | 生产主体总数(个) | 其中: | ||||
生产企业总数(个) |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个) | 家庭农场总数(个) | 种植养殖大户总数(个) | 小农户数量(个) | ||
(1) | (2) | (3) | (4) | |||
备注:(1)=(2)+(3)+(4);填报时间:7月20日前。
种植业、水产养殖业面积10亩以上为种植养殖大户,10亩以下为小农户;只统计水果、蔬菜、草莓、食用菌和食用水产品生产主体。
附件5:
xx合作社开具合格证明细表
序号 | 日期 | 品名 | 重量 (kg) | 合格证编号 |
合计 | ||||
备注:本表由试行主体按照所开具的合格证内容自行填写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