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QB5304000—2020—005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0〕110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07.10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实施2020年青浦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推动我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着眼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科学实施,规范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建立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体系,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体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为我区渔业生态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水产苗种检疫工作相关内容,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工作小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督查工作落实情况。
2.明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责任主体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对苗种生产责任主体和养殖单位开展检疫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协助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发展服务中心配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3.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制定的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条件,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申报并审查,经市农业农村委培训考核合格后,确认官方兽医资格,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4.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要纳入全市一网通办范畴,落实政务公开等便民措施。对受理的检疫申报,根据时限要求到现场开展临床健康检查,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开展检疫工作,检疫合格后,在上海市动物检疫监督信息管理(http://180.169.14.146:9092/jyjg)系统签发打印检疫证明(出省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省境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
5.加强苗种检疫执法监督
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基础之上,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本地后未报告备案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执法大队、水产技术推广站等单位要认真学习市农业农村委相关文件通知的精神,切实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开展。
2.加强基础建设。各单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保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的支持,加快检疫申报点的建设,落实渔业官方兽医人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
3.强化宣传培训。执法大队要加强水产养殖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推动苗种生产单位主动申报检疫,加强养殖单位购买水产苗种索要检疫证明的法律意识,从整体上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认识。渔业官方兽医要积极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检疫技能,遵守农业部“六条禁令”,严格按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青浦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领导小组
和工作小组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龚海明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副组长:金 燕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种养业科负责人
副组长:袁明龙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大队长
工作小组
组 长:金 燕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种养业科负责人
副组长:施明军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 中队长
张 铷 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成 员:徐 波 区农业农村委种养业科
陈 健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
陆伟珍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
谭美兰 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
郭 珺 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吴 昊 区水产技术推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