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QB530500020260005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6〕42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03.26
练塘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26〕10号)的要求,结合青浦发展实际,选取练塘镇的2个村开展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青浦区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
青浦区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26〕10号),现就在练塘镇开展扩大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规则,建立更加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有效增加长期生产生活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提高收益分配的精准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确保优化收益分配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积极稳妥原则。有序开展2个村试点工作,围绕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要求、时间节点有序、稳慎推进。
(三)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既要注重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又要考虑成员结构等的差异性,平衡好各类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人员的利益关系。
三、重点任务
(一)分类梳理成员信息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时点(以下简称“改革时点”)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按照法律法规、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类梳理,形成现有成员、过往成员两类人员名单。
过往成员包括如下四类人员:死亡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人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过往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进行认定。
(二)确认经营性资产范围
开展清产核资,按照账面资产进行分类梳理和确认。
1.核定“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作为“改革时点”前的经营性资产。账面经营性资产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源净值、经营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及其他。
2.按照分配年度末的账面经营性资产,核算“改革时点”后的增量经营性资产(即分配年度末的账面经营性资产-“改革时点”账面经营性资产)。
(三)优化收益分配机制
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打破原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份额设置的前提下,以“改革时点”为分界,采用分段计算方式确定收益分配金额。即根据“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和“改革时点”后的增量经营性资产分别占所属分配年度集体账面经营性资产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金额。
“改革时点”的账面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金额,按照农龄份额进行分配;“改革时点”后增量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分配金额,面向现有成员平均分配。对于“改革时点”前后不能清晰界定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直接向现有成员平均分配。
(四)建立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
1.已经成为公务员的过往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协商不再保留其收益分配权;已协商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动员其选择自愿退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成员可以申请自愿退出,鼓励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等其他就业保障人员、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退出时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但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6年3月底前)
研究制定区级扩大优化收益分配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对象、试点内容、实施步骤和实施时间,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备。
试点镇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指导意见和本区实施方案,细化试点内容、工作步骤,制定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区农业农村委审定。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6年7月15日前)
试点村根据上级指导意见、区级实施方案、镇工作方案开展信息梳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测算、收益分配权退出等工作,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完成收益分配资金发放。试点村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超出镇工作方案的事项,在充分履行村级民主程序前,应当提交镇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6年7月底前)
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优化试点实施方案,逐步建立更为完善的收益分配机制,再适时考虑试点结果在面上进行推广。
五、保障措施
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一)区级层面成立工作指导组。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农经科、区农经站、市区两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资深专家、熟悉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律顾问共同参与,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试点工作指导。
(二)镇级层面成立工作组。由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村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进,并做好政策宣讲和解释,指导试点村规范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群众因利益调整引发群体性事件。
附件:试点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