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推进本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QB5302000—2019—014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19〕92号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9.07.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
自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来,本市开始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本区在2017年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实施年限已于2018年12月到期,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关于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8号)要求,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结合上海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推进秸秆还田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利用,逐步形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之一,力争到2022年,粮油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基本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1.对水稻、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区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
2.秸秆离田利用的本区单位。
3.区级层面在项目资金审核中所涉及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二)支持标准
1.对水稻、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区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补贴50元/亩,其中,市承担60%、区承担40%。
2.对收购本区水稻、油菜秸秆,并实施秸秆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照实际利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金补贴,其中,市承担80%、区承担20%。
3.对收购本区茭白秸秆,并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照实际秸秆利用量,给予25元/吨的资金补贴,其中,市承担80%、区承担20%。
4.对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具体按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执行。
5.对购置秸秆利用相关农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按照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三夏、三秋期间,农机服务组织或综合利用企业与农户等签订秸秆还田或收购确认单。三夏、三秋结束后,秸秆所属村委会汇总、公示(不少于7天),并报送街镇政府。
(二)街镇对秸秆还田农户开展核查,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委;综合利用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收购确认单、村委会公示单、秸秆综合利用证明等。
(三)区农业农村委进行抽查核实,汇总并登陆网上系统填报资料,并会同区财政局形成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四)市农业农村委采取第三方核查的方式开展市级核查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补贴资金拨付重要依据。
(五)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实行跨年度拨付,区财政收到市级补贴资金后,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和相关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一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秸秆焚烧;二要制定推进、监督、定期抽查等制度,并将每次审核、抽查结果等材料收集归档。区级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故意虚报等现象,取消该企业的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编制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审核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的核查和汇总,协调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抽查,并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三)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对全区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监管,提供全区秸秆焚烧火点的监测信息。
(四)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支持资金计划审核,并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约束机制
(一)对于虚报面积且相应街镇未予以核减的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虚报次数(或火点数)扣减市、区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资金由虚报镇财政补足。虚报次数在3次以下的(含3个),市、区级支持资金同比例扣减1%;虚报次数超过3次的,市、区级支持资金同比例扣减3%。
(二)设立黑名单制度。将虚报或造假的违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本轮补贴政策。
该政策实施年限暂定为
2019年1月1日
-
2022
年12
月31
日
。
本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