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QB5302000—2021—007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1〕87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4.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290号)要求,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安全,现就本区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区调查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协调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共同参加,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调查中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安排和推进落实;区规划资源局拟定下年度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的拟开垦耕地计划,并在相关土地整治项目批准立项后,将立项批文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提供拟开垦耕地地址、范围等信息;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对调查过程中相关工作的指导;各街镇按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二、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
本区范围内所有新立项的拟开垦为耕地的一般整理复垦项目和减量化复垦项目均应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拟开垦耕地土壤要求
(一)减量化地块历史涉及工业企业的,应在房屋拆除前督促原企业完成固体废物、废水、原辅料等残留污染物的清理工作,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二)对拟作为耕地的减量化项目,其地表房屋拆除后应将埋入地下的基础部分全部挖出,建筑残渣应集中外运。
(三)禁止将拆房垃圾、河底淤泥、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复垦回填或者填充材料。
(四)采用客土进行回填或填充的,在回填或填充前应明确土壤来源:土壤来源地块已开展过场地土壤环境调查的,土壤监测结果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方可回填;土壤来源地块未开展过场地土壤环境调查的,应在回填或填充前开展客土的土壤检测,符合上述指标要求方可回填。禁止超标客土回填或填充至拟开垦耕地地块。
(五)复垦后,应确保地块基本平整,新增耕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在50cm以上,耕作层厚度在30cm以上。有效土层及耕作层中,不得含树根、砖头、瓦砾、混凝土块等建筑残渣及杂物。
四、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于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我区将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监测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所要求的项目和关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使用标准执行。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从事过化工石化(含焦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革、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等15类活动的拟开垦耕地地块,应予以重点关注,除了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监测指标调查外,应开展地块污染物识别并开展监测,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确保拟开垦耕地土壤安全。
五、调查工作程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拟开垦耕地验收前开展调查。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第三方机构在做好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的基础上,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取样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出具拟开垦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包含是否符合标准的明确结论。
调查报告应及时反馈相关街镇和区农业农村委,同时抄送区规划资源局和区生态环境局。对调查结果符合标准的地块,相关街镇可提出开垦耕地验收申请。土地整治项目中符合标准的地块,由区规划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新增耕地进行验收。调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该项目地块暂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如进行修复并经重新调查后符合标准的,再按前述程序实施;或直接作为林地等其它地类,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新开垦耕地是对我区耕地资源的有效补充,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项举措,也是保障新增耕地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各街镇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和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相关街镇做好工作指导,并协调解决调查中相关问题。
二要加强紧密合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耕地开垦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要紧密衔接,强化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做好区域内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组织管理,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确保调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
三要加强监督抽查。各街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要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方机构应具备CMA和CNAS认证资质,检测机构对一般地块应当在签订委托任务合同后的3个月内完成工作;对疑似污染地块应当在签订委托任务合同后的6个月内完成工作,出具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对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区协调小组不定期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一般地块调查报告实施抽检;对疑似污染地块调查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组意见。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检测机构将纳入黑名单,不得参与本区复垦项目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