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扶持新型经营主体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QB5306000—2021—017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1〕123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5.1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我区组织落实了中央财政扶持新型经营主体以奖代补项目,现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实施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后,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同时,按照补贴类项目管理,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
二、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如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建设内容、项目终止等情况,项目建设主体以书面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批复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先行开展自查,整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
1.验收重点。主要围绕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等)达标情况、资金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入账等情况。
2.验收流程。项目建设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计—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地查勘、查阅相关资料—验收合格拨付奖补资金。
3.验收材料清单。验收请示、设施设备(建设内容)汇总表、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相关指标效益达标情况等内容)、涉及基建工程的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设施设备等采购合同、相关发票、银行流水单、承诺书、设施设备或现场照片、审计报告等。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开展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
四、设施设备管理
项目建设主体要按资产管理要求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严禁转卖、倒卖设施设备,一旦发现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样稿——关于2019年度中央财政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建设内容申请验收的请示
2.样稿——2019年度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建设内容汇总表
3.关于中央财政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承诺书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