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请示
QB5306000—2023—002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3〕18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01.18
青浦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区农业农村委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草拟稿)》,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的意见,最终形成送审稿。现提请区政府审议,如无不妥,请由区政府正式发文。
特此请示。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送审稿)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浦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府办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现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策扶持和路径引导,进一步激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要素,凝聚发展合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精准制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计划,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动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收入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农民生活共同富裕。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我区农村集体经济,于9月份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青府办发〔2022〕43号),主要协调推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房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统筹协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要素,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二)发挥集体经济平台作用
充分发挥区级平台作用,探索依托区级“百村基金”,结合新城、工业园区、西虹桥、软件园以及绿色生态一体化示范区的开发建设,统筹配置全区农村集体资金、土地、项目等资源要素,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同时,由区国资委牵头遴选三峡“造血”项目合作方,确定优质投资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进一步拓宽集体经济外源拉动和内生发展路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进一步支持现有镇级平台带动村级自主合作等自我发展模式,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乡融合发展项目、乡村振兴项目,推动低效农村集体物业资产进行二次开发,切实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和物业资产,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及时总结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各街镇)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推进镇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行,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在全面梳理掌握农村集体企业、资产、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理顺镇级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在明确管理主体和投资关系后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研究镇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路径,清理注销未实际运营的农村集体“僵尸企业”;继续推进镇级集体资产、资源归口资产公司管理,发挥资产资源集聚作用。积极落实简化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要求,对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镇村农村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采用账面净值进行划转,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规划资源局、各街镇)
(四)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金、资产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梳理历年沉淀在银行账户上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等,通过镇经济联合社对存量农村集体资金进行归集,在确保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的前提下,提升集体资金统筹使用能级。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运用金融信贷等政策,发挥集体资金效用,投向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城中村改造、现代农业设施建设、乡村产业等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对全区镇、村两级农村存量物业资产开展清查盘点,摸清情况,依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展存量集体物业资产确权颁证。对符合规划用途,有立项批准文件,经验收符合项目批复要求的,依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对符合现有规划用途的其他存量资产,经安全性验收并补办用地手续后,依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权颁证。对低效农村集体物业资产进行二次开发,提升资产效益和产业能级,推动收益增值。(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规划资源局、各街镇)
(五)提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效能
用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通过土地整治,既可改善农村田容田貌,又可腾出和整合农村零散的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和集中使用,用于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文旅康养、创意办公、乡村公寓等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数据调查工作,建立宅基地基础数据平台和智能管理系统,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做好农民建房和宅基地资源盘活两篇文章,同时,结合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入市模式,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公平流动,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乡村产业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流程,缩短项目落地时间,有效激活乡村资源要素。(牵头部门:区规划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创新财政扶持方式,灵活用好财政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规〔2020〕3号)文件精神,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同时完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的原则,将资金和项目集中向优势产业和美丽乡村建设所在地倾斜。(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七)完善利益“反哺”机制
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中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部分的最低补偿机制,对实施减量化的村集体经济予以合理补偿,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推进各类市场主体与村集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利益反哺力度,研究现代农业项目的财政性资产管理使用机制,推动现代农业项目增收收益“反哺”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部门: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八)积极落实税收政策
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管理的平台公司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纳税的指导,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牵头部门: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
(九)搭建村企结对平台
根据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的指导意见,深化村企合作共建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为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提供支持和帮助,吸引共建单位相关人才以志愿服务、资源投入、专业支持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事业,拓展村级集体保值增值的有效路径,不断提升农村“造血”能力。充分发挥共建单位的人才、资源、资本等优势,充分挖掘村居在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支持“三园”工程建设,为乡村振兴注入资金、管理、技术和人才活力。(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
(十)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拓宽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齐全的集体物业资产、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押物申请贷款。(牵头部门: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区级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发挥各自职责,定期会商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制定支持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将落实推进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街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和工作目标。村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发展意识,主动寻找、参与相关项目投入建设。
(二)建立考核机制
区级层面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措施落实情况、农村集体净资产增长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等相关指标纳入区乡村振兴、区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奖等考核内容。镇级层面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村主要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机制。区、镇两级可视情况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适当奖励。
(三)强化监督管理
继续深化村级预算管理,规范租赁合同管理,实行租赁指导价制度,强化信息化监管,开展第三方审计。加强区、镇两级对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管理的全面监督,严格落实《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各项监管制度。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应用场景,充分发挥“智能”平台风险实时预警、问题闭环处置作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