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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QB5306000—2020—020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0〕181号

2020.10.19

各科室、基层单位:

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1019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本委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第五条 业务科室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订立的拟定、初审以及后续监督履行等工作。

第六条  综合科(法制科)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编号、盖章、档案管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规范性文件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不得与行政机关其他文件相混淆,采用青农委规【年份】几号的方式编号。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八条 业务科室起草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综合科(法制科)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四)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违反《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六)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对确实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规范性文件,综合科(法制科)可以向业务科室出具意见,建议不予制定。

  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业务科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条 业务科室在提交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以下统称“制定依据”);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其他有关材料。

在提交集体审议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制定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以下统称“制定依据”);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六)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等内容。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一条 业务科室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本市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应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办公室有关归档材料。办公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向区府办报送备案,应当通过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目录、起草阶段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的电子文本,并同时报送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的书面文本。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个月前,业务科室应当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业务科室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一般只延续一次有效期,需要再次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办公室按规定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对于有效期即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在到期前3个月报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五条  业务科室如发现制定的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即时清理,并向办公室报备: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的;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要求进行即时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随着对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本办法未尽或需补充、完善、细化等事宜,我委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起实行。

 

附件:青浦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


附件:

青浦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

起草单位


报送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文件名称


制定依据

(附后)


征求意见情况

(未采纳的请说明理由)


起草单位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