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
QB5310000—2021—033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1〕245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9.10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农规〔2020〕10号)精神,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4)、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5)”印章,原“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3)”印章使用范围作调整,现由朱家角渔政站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附印模:(见附件)
具体使用业务范围:
1、行政执法专用章:执法大队二中队、三中队
2、行政执法专用章(1):执法大队一中队青东分站
3、行政执法专用章(2):执法大队一中队淀山湖分站
4、行政执法专用章(3):朱家角镇渔政站
5、行政执法专用章(4):练塘镇镇渔政站
6、行政执法专用章(5):金泽镇镇渔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