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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度农机购置项目补贴资金的通知

QB530200020170022

主动公开

青浦区〔2017〕128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7.11.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

为推进本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和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上海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区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实际,经研究,对列入2017年度中央及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数量和资金

列入青浦区2017年度项目补贴农机具共879台(套),总投资3288.554万元,其中,补贴资金2523.488万元(中央及市补贴1230.468万元,区补贴910.12万元,镇补贴382.9万元),用户自筹资金765.066万元(详见附表)。

二、补贴对象、要求和标准

本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镇级集体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组织和粮食专业服务合作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农机服务组织;村级集体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须持证操作的农机,凭有效操作证件申请;粮食烘干机须新增用地的安装设备,凭用地指标申请。

按照区府办转发的《青浦区关于加强粮食烘干和农机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区农委、区财政《关于调整本区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快推进综合性农机服务组织建设,对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农机服务组织申报购置主要农业机械(拖拉机及收割机),财政补贴比例按80%扶持,对其他的农机购置申报单位补贴比例按60%扶持(烘干机、直播机械、插秧机、大中型植保机械按80%,其余拖拉机、收割机等机械按60%)。除上级补贴资金外,区级扶持资金由区、街镇按7:3比例承担,各街镇要严格按照(青农委〔2014〕23号)精神,配套补贴资金要执行落实到位。

三、操作程序

根据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精神,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组织和农户在镇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无异议后,各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要求向区农机管理站提出购机申请后再办理有关购机手续。所购机械在规定期限内(拖拉机八年,其它机具五年)不得擅自转卖或以租赁等名义变相转卖补贴机具,如发现转卖要追查有关责任人,并追回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在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后60天内从经销商全价购机,并定期(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一天)向街镇农机管理部门提交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送达验收单、上牌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一卡通帐号)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各街镇农机管理机构对补贴对象提交的结算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汇总。经核对后在发票原件上加盖购机补贴资金结算受理章,退还身份证及发票原件,并于每月20日将结算材料集中上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拨至补贴对象。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2017年中央和市级农机购置项目补贴资金汇总表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