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QB5301000—2021—050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2〕123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07.2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促进农产品初加工减损增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市〔2022〕5号)和《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上海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2〕132号)要求,现就做好青浦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结合我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合理集中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强化运营管理能力,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畅通鲜活农产品末端冷链微循环,为服务乡村产业、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稳定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内容
聚焦农业优势特色产业,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支持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在重点镇和中心村,新建或改扩建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设施、机械冷藏库、气调冷藏库,以及预冷设施设备和其他配套设施设备。
三、资金政策
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10%;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一般不低于建设设施总造价的10%。
四、项目实施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在申报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项目支持政策,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开展项目储备。区农业农村委建立项目储备库,开展项目储备及动态管理,指导建设主体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提出储备申请,经区级审核、市级审定后入库储备。
2.开展评审立项。区农业农村委及时汇总、审核项目系统内的申报信息和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指导建设主体按要求提交纸质版项目申报书(附件1)和相关材料(包括询价单、用地证明、冷藏保鲜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等)。并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立项等工作。对于通过立项的项目,实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项目公示,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查。
3.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建设主体自主开展设施建设,自主选择具有良好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
各街镇(园区)要对项目执行开展定期调度督导,指导建设主体及时上报建设进度,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五、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如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建设内容、项目终止等情况,项目建设主体以书面材料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核准批复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主体应先行开展自查,整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开展现场验收(有条件的,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验收),及时向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拨付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市农业农村委将对通过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1.验收重点。主要围绕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等)达标情况、资金规范使用、固定资产入账等情况。
2.验收流程。项目建设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计—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地查勘、查阅相关资料—验收合格拨付奖补资金。
3.验收材料清单。验收请示、设施设备(建设内容)汇总表、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相关指标效益达标情况等内容)、涉及基建工程的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冷藏保鲜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采购合同、相关发票、银行流水单、承诺书、冷藏保鲜设施施工现场照片、审计报告等(附件2、3、4)。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主体按要求开展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
七、设施设备管理
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附件5)。项目建设主体要按资产管理要求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加强对冷藏保鲜设施的维护,严禁转卖、倒卖设施设备,一旦发现将追回相应的奖补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1.项目申报书
2.样稿——项目验收请示
3.样稿——项目建设内容汇总表
4.承诺书
5.“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标识及设计说明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