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验收要求(试行)》的通知
QB5307000—2023—018
主动公开
青乡村振兴办〔2023〕17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07.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现代农业园区:
按照《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沪委办〔2022〕1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相关工作标准,市乡村振兴办牵头制定了《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验收要求(试行)》(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
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列入市委市政府新一轮民心工程,并纳入乡村振兴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区委区政府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多次提出工作要求,各街镇及相关单位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围绕《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青委办〔2023〕2号)及《2023年度青浦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任务清单》(青乡村振兴办〔2023〕10号)的精神,对标《验收要求(试行)》,进一步对标对表年度任务和项目清单,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各项任务,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水平。
二、分批组织镇级验收
围绕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各街镇进一步对标《验收要求(试行)》,在2023-2025年间对符合验收标准的行政村分批次组织开展镇级验收工作,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内验收情况报区乡村振兴办,确保至2025年底前,除空壳村外的所有行政村全部验收合格。
三、开展区级抽查复核
区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围绕各自职责,对标验收标准,加强对街镇的监督和指导,区乡村振兴办在街镇验收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通过镇级验收的行政村进行区级抽查复核,确保建设成效得到有效巩固。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验收要求(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