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
QB530600020230018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3〕250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2.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指引》(沪农委规〔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制、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探索党建引领下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形成经营灵活、管理规范、运行稳健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机制,不断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街镇党(工)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党建引领,强化创新和制度设计,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二)坚持民主原则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广大成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统筹协调
遵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和集体经济市场化经营机制,鼓励社会多元参与,实现互惠共赢。
(四)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结合区位发展优势,立足乡村功能,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三、主要任务
(一)理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1.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对本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各项议事规则,对镇(街道)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资金使用、资产经营、合同签订、投融资、工程建设、购买服务、担保、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每年将会议记录登记造册,区农业农村委将对台账登记情况纳入考核。
2.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资产履行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的受理和初审;指导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产权交易、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工作。
3.各镇(街道)经济联合社作为镇级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应充分体现其主体地位,要建立和理顺与镇级集体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梳理和归集管理型镇级企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尚未登记的镇级集体资产并纳入经济联合社账内管理。要推动经济联合社建立对经营型镇级企业的考核机制,探索和建立经济联合社收益分配机制,逐步实现按照考核要求进行收益收缴。经济联合社具体事务可交由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办理。
4.各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镇级集体资产的主要经营运作单位,应加强对镇级经营性资产的统筹谋划,要对经济联合社以及公司名下的物业资产整体谋划、统一进行整合盘活,同时加强对村级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交易活动加强指导,视情纳入统一整合盘活范围,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统筹能级。
(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1.各镇(街道)应在现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落实大额资金使用、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在民主决策前提交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制度。
2.各镇(街道)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完善镇级集体资产民主决策程序,镇(街道)经济联合社及其所属全资以及控股集体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提交经济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他镇级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3.各镇(街道)应统一建立村级组织印章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专人保管及台账登记管理;涉及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收支管理、收益分配等需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按有关程序决定前,须报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1.各镇(街道)应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工作,要摸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现状以及镇村两级农村集体企业单位数量、存续和运行管理现状等情况以及企业单位的集体资产情况。同时,要对村民小组存量资产加强管理,每年以内部往来、货币资金、收益分配为重点开展清查核对。
2.各镇(街道)应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指导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企业单位台账,记录企业单位股东构成、存续以及运行管理现状;指导企业单位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和保管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
3.各镇(街道)应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对清查确认的不实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及时进行核销,持续完善和充实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功能和数据信息,实时更新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固定资产台账、经济合同等“三资”信息,做到“三资”管理规范透明、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四)强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1.各镇(街道)要对镇、村两级存量物业资产开展清查盘点,对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进行分类处置,及时梳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各资产运作单位根据经营性资产新增和租赁合同到期情况形成年度入市交易台账清单,台账清单报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台账清单督促资产运作单位及时组织入市租赁交易工作,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分中心应加强指导,并将年度经营性资产入市交易情况及时汇总反馈区农业农村委,确保符合入市租赁交易条件的资产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3.各镇(街道)应进一步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杜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中存在的转包租、无合同等违规行为;要运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及时跟踪掌握资产变动及租金收取情况,不断提高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职责
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街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作用,提升集体资产统筹运营能级,持续推动街镇经济联合社实体化运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预审决策程序,根据各自实际,优化预审决策流程。
(二)加强指导监督
各镇(街道)要履行集体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定期对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细化完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实现资产处置、合同签订、资金结算、会计核算、风险预警、财务公开等关键环节一网管理。加强集体资产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建立合同履行诚信评估制度,加强对债务方的跟踪,减少不良资产的发生率。
(三)严格考核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平台运行管理、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情况等纳入对街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街镇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考核制度,将村级资产管理、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及执行,集体资产运营情况等纳入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四)强化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要根据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量,加强镇(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人员保障,合理确定农经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联村会计人员数量,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岗位匹配、事有人干;要强化村级农经人员业务能力建设,确保人员稳定。区、街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