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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的通知

QB5903000—2019—044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19〕161号

2019.11.04

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正、及时、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人社厅发〔201917号)和《关于成立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委员会的通知》(沪人社专〔2019253号),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公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员

 任:邓春兴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副主任:钱伟明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人事科科长

        袁家明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综合科科长

  员:周蓉霞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综合科副科长

蔡振莲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人事科科员

王慧萍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人事科科员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审理组,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必要时申诉公正委员会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申诉公正委员成员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的,由其接任者履行职责。

(二)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

申诉公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人事科。

办事机构负责人由该科室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办事机构成员由该科室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一)申诉公正委员会职责

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 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申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责

对申诉、再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

办理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和印章管理等;

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办理申诉公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管辖范围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区直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案件;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案件。

四、受理事项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的复核、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诉公 正委员会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五、其他

(一)申诉公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人员申诉案件,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