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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QB5302000—2021—021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1〕213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08.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290 号)、《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青农委〔202187 号),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安全,现就本区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监测范围

辖区内所有新立项的拟开垦为耕地的一般整理复垦项目和减量化复垦项目均应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工作流程

2.1.污染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排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性。

2.2.现场采样与分析

制定采样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通过布点、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确定地块污染物种类、分布及污染程度。

2.3.报告编制及备案

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一批复、一报告”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所涉及的地块按照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项批复文件编制,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备案。

3.关于布点采样数量

地块类型

占地面积A(亩)

监测点数量(个)

对照点数量(个)

土壤采样

地下水采样

不涉及“12+3”类地块,称之为一般地块

A5

3

1

2层:表层土壤(0~-0.5m)和下层土壤(-0.5m~地下水位)

5A10

6

1

10A30

9

1

A30

15

1

 

涉及“12+3”类地块,称之为重点地块

A7.5

3

1

3层:表层土壤(0~-0.5m)、下层土壤(-0.5m~地下水位)和饱和带土壤(地下水位以下)

至少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每个监测井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

7.5A

6

1

3.1.一般地块采样

不涉及“12+3”类地块,称之为一般地块,无需采集地下水样品。调查地块的网格面积按照40米×40米设置。如果监测地块历史上仅用作农田、宅基地或经营性用地的,布点网格单元可放宽至80米×80米设置。

3.2.重点地块采样

涉及“12+3”类地块,称之为重点地块,必须采集地下水样品。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进行调查。

4.监测指标

4.1.对于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

土壤监测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所要求的项目和相关筛选值和管制值使用标准执行。

4.2.对于地块历史涉及工业企业的地块,尤其包含“12+3”类活动的

土壤监测指标除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外,还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必测项(45项)和特征污染因子,并参照(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两个标准中重复的检测指标以GB 15618-2018为准。

4.3.主要技术和价格文件依据

1.《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290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6〕111号);

3.《沪价费〔2005〕51号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

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5.《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6.《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中国地质调查局2009.10);

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9.《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

1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5.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本估算

5.1.一般地块监测成本估算

1.地块成片大于10亩的,监测总成本控制在≤5000元/亩;

2.地块成片大于2.5亩小于10亩的,监测总成本控制在≤7000元/亩;

3.地块成片大于1亩小于2.5亩的,监测总成本控制在≤8000元/亩;

4.1亩以下的单个地块,监测总成本控制在≤12000元/亩;

5.1亩以下多个地块,按照立项批复文件拟定报价。

5.2.重点地块监测成本估算

“12+3”类地块(重点地块)监测成本估算,如有涉及,按照监测项目实际情况及特需要求对增加的布点及采样项目追加报价,或按照立项批复文件拟定报价。

6.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写

6.1.调查报告封面应写明地块所在镇、地块巡视编号、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

6.2.摘要中须写清楚减量化地块下一步使用用途,如耕地、林地等。

6.3.调查报告中需附上报告编制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监测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能力表附件、现场采样人员、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报告编制及汇报人员清单、合同扫描件、项目来源(委托工作获得的途径证明,如中标通知书等)、工作量清单等,同时附上监测报告。

7.其他事项

7.1.土地减量化地块经水土监测后不达标的,可以使用农艺管控或生态修复方式进行修复,经修复达标后不得直接作为耕地使用。

7.2.市级相关部门出台土地减量化地块水土监测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按市级部门规范要求执行。

7.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