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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9.06.12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为:

    根据《条例》、《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www.shqp.gov.cn/agri/。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查阅室的地址为:1.秀泉路450号(青浦区档案馆);2.青浦区青龙路60号(青浦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

    我委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永久性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委各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委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委受理机构或各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申请提供的,受理机构或各机关将依法处理。

    ●公开范围

    我委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的《上海市青浦区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委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办公地点:青浦区档案局受理点,办公地址为:青浦区秀泉路450号(底楼大厅),邮政编码201700,联系电话:59728237。

    ●提出申请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委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受理机构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xxgk.sh.gov.cn/zwgk_interface/pages/zwgkfront/publicApplyOU.html?ouguid=U1974;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我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收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各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59728237 

    地  址:青松路209号 邮  编:201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及各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我委及各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