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力的意见
QC1201000-2015-002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5)5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5.02.11
为了进一步强化审计项目实施过程的计划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时效性,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效率意识,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质量、文明”审计的要求,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二、质量控制要求
审计项目应严格按照审计质量控制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中重点抓好以下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
1、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参与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此作为编制、讨论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调查了解记录应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不留空白。
(2)审计组应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内容和重点应紧扣大财政审计工作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要确保工作方案与实施方案的有效衔接。同时,实施方案应体现项目特点,要有个性化内容。
(3)审计组要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每个审计事项应有对应的人员分工和时间要求。
2、重点项目需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应在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到业务科室后,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向局提出申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情况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现场审计实施
1、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应做到有效落实,不能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2、各科室和审计组在审计项目现场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审计组建立每日晨会制度,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碰到的困难等进行沟通汇报,并形成每日晨会记录,由审计组组长签字;各科室建立每周项目汇报制度,主要是对科室项目方案实施、进度控制、重点难点问题等情况进行研究,做到早沟通、早协调、早发现;每月局务会上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作汇报,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3、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审计项目进度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各项工作任务。对审计项目进度控制采用“倒计时”方法,即以局要求的出具审计报告日期为准,倒排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审计现场按计划完成。要将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进行比较,当实施进度发生偏差时,应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予以弥补。重点项目确实属于客观因素造成进度滞后的,应及时提出项目实施时间调整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应于每月25日之前填报审计项目计划进度及执行情况,反映项目进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收集相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审计事项完成后应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人员应在每一审计事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并于编制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传,最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成员应将审计工作底稿全部提交给审计组组长。
3、审计组组长、科室负责人均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和复核,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分管领导对上传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事中审核。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四)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组织开展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及其结果记载于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审计报告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由科室负责人提请局领导召开,其中重点项目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主要领导召开审议会,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共同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审计业务会议审议规则》执行。审计组所在部门及时落实业务会议审定事项,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在征求意见前应报经科室负责人、综合法规科、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其中重点审计项目须报经主要领导审核通过。
(五)项目复核及审理
1、项目复核
审计报告在业务会议审议前,业务科室应完成审计报告的复核工作,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科室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审核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逐一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审计组应根据科室复核意见及时补充审计证据、修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文书连同复核意见,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
2、项目审理
项目审理工作采用资料报送审理和现场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综合法规科对各业务科室直接组织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
综合法规科应加强重点审计项目的现场审理工作,不定期地深入到审计实施现场,了解和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审查情况等。
综合法规科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开展资料报送审理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当重点审理审计评价的客观性、问题定性的准确性和法规引用的恰当性。要从审计记录、审计取证、问题定性等方面及时提出审理意见。在审理过程中,综合法规科应关注不同审计项目同类问题法律法规运用的相对统一性。
(六)审计整改检查
审计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检查或者实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检查报告中内容应有证据支撑,不能仅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审计组应根据《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结果整改标准认定暂行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作出评估判断。
审计整改应落实科长负责制,由科室落实专人负责科室项目的回访上报工作。每月末25日前将审计组组长填写的审计回访材料汇总后报科室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经签字认可后报综合法规科,并附上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检查督促整改。综合法规科按季通报审计整改情况。
三、时间控制要求
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计划执行意识,对审计项目调查了解、现场实施、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予以时间要求。审计组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完整填写《审计项目流程表》,并在资料报送审理时一并提交,以全面反映各环节的控制状况,体现各环节的控制结果。
1、审计组组长应控制审计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局年度下达的项目计划时间要求执行,并加强关键环节的时间把控。原则上项目实施阶段控制在全过程的70%—75%、报告阶段控制在全过程的25%—30%。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调查了解、编制实施方案、现场审计、出具审计组审计报告、召开审议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报告阶段主要包括收到征求意见回复、出具正式对外报告。实施阶段的关键环节包括方案汇报、过程汇报、报告审议和征求意见等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并由各审计组自主安排,并严格执行。
2、各业务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科室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审核;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稿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审计报告。情况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项目,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3、综合法规科应加强审计项目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加大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管理和控制,按月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进度控制情况表,提醒并督促每个审计项目各关键环节的实时控制,并于每月28日之前形成项目督查督办结果,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综合法规科审理的时间,重点项目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一般审计项目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综合法规科对审计结论性文书核稿的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
4、办公室应在收到局领导签发稿后的2个工作日内印发,并送交业务科室、综合法规科和局领导。
四、督查控制措施
1、审计项目实行分类考核评估制度。其中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实行项目中期考核(即前评估)与年度考核(即后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其余项目实行年度考核的办法。项目中期考核在报送审理时进行,主要考核项目的实施质量、进度控制、审计目标完成情况等;项目后评估主要包括项目整改情况、项目影响力等。
2、审计项目实行分级汇报总结制度。审计组建立每日晨会制度、各业务科室建立每周汇报制度、综合法规科建立每月项目进度控制督查制度、各分管领导实行每月班子会项目汇报制度,以从各层面全面掌握项目总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回头看”活动,对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等进行总结,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质量。
3、审计项目实行通报制度。每月局务会通报各科室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每半年书面通报项目考核评估结果。
4、审计项目建立分级负责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的职责要求和责任分工按《国家审计准则》和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考核结果与个人、科室奖惩评优相结合。对于未完成任务造成影响的,或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问责。
5、审计项目实行计算机实时控制制度。运用审计质量控制信息系统,对审计项目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从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事项完成、审计报告拟定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提高审计工作的时效性。
五、补充说明
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局其他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
2015年1月1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