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审计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QC1104000-2011-008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审计局
2011.07.12
各科室: 现将《青浦区审计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青浦区审计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物资采购管理,把握关键环节,规范物资采购工作,规避廉政风险,结合《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采购管理是指对局机关设备、日常办公用品的计划、采购、入库、领用等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物资采购责任部门为局办公室,并设立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采购、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确保采购行为的合理、规范。 第四条 办公室物资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收集各部门设备、办公用品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上报局领导批准; 2、负责政府采购物资的申报及采购; 3、负责物资采购入库登记、领用登记(除日常易耗品外)。 第五条 物资采购选择供应商应按照“质量优先”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货比三家”,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好,价格公道合理。 第六条 物资、设备需求的申请 各部门需要购买物资、设备,凡属于集中政府采购的,于每年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提出需求申请,由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局领导审批;凡属日常办公需要应零星采购的,提出采购需求、种类、数量等,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采购预算及零星采购的执行 办公室应根据年度设备采购预算,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及时进行申报,掌握采购进程。 对零星物资采购,由专人(采购人员)经货物价格、质量比较后完成采购。 第八条 采购物资的管理 1、任何采购方式采购回的物资、设备,都必须由专人验收,对所到货物、设备有合同的按照合同、协调要约的规定逐项核实,并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拒绝接受。 2、验收合格的采购物资由专人(管理人员)及时入库,按规定存放。 3、物资领用需登记、签字(易耗品除外),规范领用手续。 第九条 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使用科室和人员应根据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报物资需求,反对任何铺张浪费行为。 2、采购人员必须遵守规定,不得私自订购和盲目进货,亦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违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