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QC1104000-2014-002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4)2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4.02.10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现将《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意见》下发给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意见
附件:
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审计项目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和“预防为主”的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理论,牢固树立“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生命线”,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依法、规范、质量、文明”审计的要求,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二、总体要求
1.关注质量源头,深化调查了解;
2.明确审计目标,细化实施方案;
3.加强现场管理,前移风险控制;
4.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分级把关;
5.提高执行能力,促进制度落实。
三、项目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前提
1.合理安排项目时间。全年审计项目分为重点审计项目和一般审计项目。重点审计项目主要指本级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审计项目主要指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大、实事及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项目应在充分考虑项目工作量与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在实施方案中预定项目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的时间,并细化落实到每个审计人员。原则上项目实施阶段控制在全过程的70%—75%、报告阶段控制在全过程的25%—30%。
2.有效整合审计资源。全年审计项目应结合项目大小、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合理确定审计组组长。特殊情况下,审计组成员可以打破科室界限。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科学、合理分工,将重要审计事项分配给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以保证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3.加大计算机应用。审计组应当积极运用AO或其他软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实施审计,加大计算机审计力度。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积极开展结合型信息系统审计。加强AO与OA的交互,审计组在实施阶段及时编制工作底稿并上传至OA系统。审计组应及时汇总整理计算机审计成果,编写计算机审计案例,原则上每个项目结束后20日内完成案例的上报工作。审计组应及时更新被审计单位基本信息,将收集到的被审计单位信息及时上传至OA系统。
4.落实分级质量控制。建立项目分级负责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质量控制责任。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综合法规科、办公室、项目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等各个质量控制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各自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差错承担相应责任。
5.加大项目督查和考核力度。局实行审计项目督查和考核制度,不定期地对审计项目进行督查和点评,每年分两次对项目质量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倡导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四、项目过程管理的重点内容
审计项目应严格按照审计质量控制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中重点抓好以下内容:
(一)调查了解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取得必要的材料。参与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并将此作为编制、讨论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在审计实施方案汇报时,应当介绍调查了解的总体情况和审计初步判断。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审计组应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提高调查了解质量。通过走访有关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查阅会议记录及各类审计报告和检查报告等资料、上网查询政策法规、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试审计、访谈被审计领导干部、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问卷调查、询问有关负责人及财会人员、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进行全方位调查,特别是注意收集、研究重要会议纪要、文件、合同资料、政策法规、银行账户、财务会计报告、数据结构文档等。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访谈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归纳总结访谈结果,作为确定审计重点的参考依据。
(二)审计实施方案
在现场审计实施前,审计组应根据调查了解结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规范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措施、审计工作要求(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事项细化、分工明确、便于操作、体现个性。
细化方案内容,明确审计分工。实施方案的细化包括审计事项的细化、审计项目进度的细化、审计人员分工的细化。实施方案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指导审计组成员实施审计。审计项目进度的细化体现在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应对关键控制点明确大致时间段,特别是对中期汇报、报告汇报的计划时间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审计组现场审计阶段的人员分工应细化到每一块审计事项,且方案中的每一块审计事项应有对应的时间要求。不能以单位为事项进行人员分工。
突出审计重点,体现方案个性。审计实施方案应在局统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每个项目调查了解结果编制,要体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凸现个性的原则。要明确审计项目的风险点、审计的重点,不能简单拷贝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要结合每个项目的特点,将审计目标、审计内容予以具体化,确保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和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报经局长批准。其他事项的调整由项目分管领导批准。
(三)现场审计实施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召开进点会。原则上一般审计项目出席对象为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重点审计项目出席对象为项目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局统一组织、集中进点的,出席对象为局长、项目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缩小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的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中,应做到审深审透,对审计事项有全面、正确的掌握和判断。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碰到难以决断、无权处置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局长请示汇报,需要召开重大事项审议会议审议的,由审计组组长提出书面申请,报科室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局长批准。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中,对重要审计事项,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对该事项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补充承诺。对方不承诺的,可要求其作书面说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方承诺了实际未做到的,应严肃予以指出,并在审计报告中充分揭示。
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实施阶段过程汇报由业务科室向分管领导提出,综合法规科出席并作好记录,时间原则上掌握在项目实施中期。汇报前审计组应将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文书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进度上传至OA系统。
(四)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取证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深入实际。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证据应当体现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的汇总计算过程,明确审计人员的初步判断,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问题应取得会议纪要、签字记录、被审计单位相关说明等证明性材料。项目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前,原始证据必须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
审计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1)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和指导;(2)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3)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4)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五)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编制及时、要素完整、填写准确。审计组成员应在每一审计事项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并于编制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传,最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成员应将审计工作底稿全部提交给审计组组长。审计事项名称应按实施方案中所列事项填写,且填写时口径保持一致。所有底稿后应附有相应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结论的有力支撑依据,并在底稿上注明与所附证据的对应关系。
审计组成员每编制完成一个审计事项,审计组组长、科室负责人均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和复核,并交由项目分管领导进行事中审核。审计组组长应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全部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审计组内部成员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科室负责人应在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前全部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局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跟踪审计实施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审计报告撰写前,科室负责人应当召集审计组成员召开审计组会议,讨论确定相关事项的事实、定性和处理处罚,并作出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审计组应当对讨论情况及其结果作为重要管理事项予以记录。
审计报告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由科室负责人报请局领导召开。重点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在完成项目审理工作但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召开,由局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综合法规科、办公室、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一般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召开时间由项目分管领导确定,原则上在完成项目复核工作后召开,由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为项目分管领导、综合法规科、科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报告,应当事先口头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有关科室在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将审议的审计报告送至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审阅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项目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决议的顺序进行。重点审计项目由科室负责人主汇报,审计组组长及成员补充汇报;一般审计项目由审计组组长主汇报。审计业务会议在参加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提出审定意见,综合法规科负责记录。
审计组所在部门及时落实业务会议审定事项,对查证不细、不清的要进一步核实有关事项,取得审计证据;对未达到审计目标的项目,退回重审。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在征求意见前应报经科室负责人、综合法规科、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其中重点审计项目须应报经局长审核通过。
(七)项目复核及审理
1、项目复核
审计报告在业务会议审议前,业务科室应完成审计报告的复核工作,原则上由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业务科室应当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保证审计目标的实现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科室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复核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逐一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审计组应根据科室复核意见及时补充审计证据、修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文书连同复核意见,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
2、项目审理
项目审理工作采用资料报送审理和现场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综合法规科对各业务科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对于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出具的函,由综合法规科不定期地随机检查,抽查比例为20%。
综合法规科对各业务科室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按项目的重要程度分类开展,其中重点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科室完成复核、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开展;一般审计项目审理在征求意见形成审计结论性文书的代拟稿后开展。
综合法规科应加强审计项目的现场审理工作,不定期地深入到审计现场,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总体掌握。业务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同时附送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综合法规科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业务科室补充完善。综合法规科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主要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表述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和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审计评价和定性以及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等。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当重点审理被审计单位有异议事项、审计汇报中存在争议的事项、认定审计对象应负责任事项、作出审计决定事项等重要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在审理过程中,综合法规科应关注不同审计项目同类问题法律法规运用的相对统一性。
综合法规科审理后,对审计文书进行修改,出具《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收到退回材料和综合法规科审理意见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修改审计文书,填写《业务科室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逐一书面说明,连同修改后的审计文书等材料再次送交综合法规科审理。综合法规科将审理后的审计文书报送局领导审签。
(八)审计整改检查
审计组组长应会同综合法规科在审计报告印发后2天内填写审计项目统计台账。审计组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一份留存科室、一份交综合法规科。
局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审计组应当在规定的30日内、90日内检查或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完整填写审计整改回访表。调查项目在出具调查报告时,以抄送函的形式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根据单位回复意见填写调查项目整改回访表。审计组应当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00日内撰写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除外),并附相关证据,提交科室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审计组应根据《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结果整改标准认定暂行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作出评估判断。审计整改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2)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整改情况评估、未及时整改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3)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情况;(4)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审计整改应落实科长负责制,由科室落实专人负责科室项目的回访上报工作。每月末25日前将审计组组长填写的审计回访材料汇总后报科室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经签字认可后报综合法规科,并附上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审计回访表格应逐项完整填写,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栏应反映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整改的成效(建章立制、规范行为等),未纠正事项应注明原因。被审计单位法定整改期限内未整改的问题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检查督促整改。对已到法定整改期仍未落实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应向其反馈审计整改率。综合法规科按季通报审计整改情况。
五、项目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分级质量控制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主审的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包括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并提出审核意见;督导审计组成员(含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人员)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对问题定性和文字表述质量负责。审计组其他成员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质量负责。
科室负责人应当对科室项目总体质量把控。科室负责人应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对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要求审计组在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
综合法规科对项目审理质量负责。综合法规科根据有关规定,对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修改科室代拟的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综合法规科建立审计项目审理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审计项目审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局务会上通报。
分管领导应加强现场指导,随时随地、不拘形式深入审计第一线,全面掌握第一手情况;及时了解、指导、解决审计组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重点。对科室提交的审计报告严格审核,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随时进行抽查。
(二)关键环节时间控制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般审计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审计报告的起草工作,所在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审核。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情况修改审计报告的时间,审计组所在科室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有重大修改的应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经审核通过后,审计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的代拟工作。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稿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般审计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修改审计报告。情况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项目,经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综合法规科审理的时间,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一般审计项目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审理后各科室修改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1个工作日内。综合法规科对审计结论性文书核稿的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
局领导审核、审签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含多位局领导审核时间)。
综合法规科审理、局领导审核时,如发现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存在明显不当或有重大差错的,应将原稿退回拟稿科室修改或者补正。拟稿科室对由于文书退回所造成的时间延迟等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公室应在收到局领导签发稿后的2个工作日内印发,并送交业务科室、综合法规科和局领导。
审计组自审计结论性文书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组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完整填写《审计项目流程表》,以全面反映各环节的控制状况,落实各环节的职责。
六、补充说明
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局其他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