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
QC1102000-2008-001
主动公开
无
青浦区审计局
2009.06.22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加强特约审计员工作,进一步促进审计机关自身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各项审计活动,运用自身的专业特长、知识才能、社会联系,积极参政议政,帮助和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以促进审计事业发展。
第二条特约审计员参与对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和总结的讨论;参与相关审计制度、审计法规的研究、制订,对审计执法提出意见建议;参与重要审计科研活动;参与检查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就其各自的专长及本人意愿,可相应参与部分行政事业审计、财政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审计等方面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在参与审计工作时,要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审计程序工作,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为深化改革、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服务、发挥较高层次的监督作用方面,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应及时将采纳、落实情况反馈特约审计员。
第六条 特约审计员可直接向审计部门反映有关审计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第二章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和聘期
第七条 特约审计员聘任条件:
(一)热心社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由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推荐,经区委统战部同意,由区审计局聘任;聘任期限与区政协换届同步,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
特约审计员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在任期内辞聘的,应先向区委统战部提出,并取得聘受双方同意后,可以解聘。
第三章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 区审计局办公室、综合法规科负责特约审计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向特约审计员分送审计材料、传递审计信息,并加强工作沟通,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条 特约审计员应注重听取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评价,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反馈区审计局,积极发挥特约审计员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建立特约审计员例会制度。每年一般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特约审计员会议。会议主要是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开展工作研讨,听取意见和建议,商议或部署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组织全区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等,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聘请特约审计员的试行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