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促进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青浦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青浦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特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一公示两联合"制度。 第二条 "一公示两联合"是指区委组织部、区纪监委和区审计局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实行审前公示、联合进点和联合反馈制度。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前,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公开审计举报电话,便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群众及时提供审计线索。 第四条 审计公示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发布,一般情况公示十天。审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时间;审计对象;审计方式;审计范围;主要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名单;审计组所在部门电话;审计组执行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及邮件信箱等。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由区委组织部、区纪监委和区审计局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其他领导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 第六条 在进点会上,主要由区委组织部、区纪监委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由区审计局介绍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安排,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向联合进点小组介绍本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七条 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联合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由审计组通报初步审计结果,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结果做出解释说明并明确表示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纪监委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公示》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