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QC1104000-2014-003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4)15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4.04.04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现将新修订的《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实施办法
附件:
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廉政工作纪律,确保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审计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实施审计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按要求签订廉政承诺书(附件1),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
(二)审计组进点时,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将廉政告知书(附件2)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三)对参与审计的外聘专业人员进行廉政宣传督导。加强对外聘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督促,使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四)审计结束后,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应如实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交局纪检组备案;
(五)离开审计点前,审计组长应向被审计单位送交《青浦区审计局审计组执行廉政规定情况反馈表》(附件4),要求其15日内邮寄给局纪检组。
第五条 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
(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
(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先进事迹,及时向局纪检组汇报;
(四)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时,应当及时了解并报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申请回避、追加复核程序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调查、核查重要事项、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应当保证2位(含)以上审计人员参与,审计人员不得私下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公务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不准超越审计人员的权限行使职权,正确履行审计职责,严格遵守审计事项汇报制度、重大审计项目审议制度等工作规定;
(二)不准参与和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任何宴请。因工作需要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一律吃客饭,并按就餐标准进行付费;
(三)不准因私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人员外出审计需乘坐被审计单位职工上下班通勤车辆的,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付费;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券)和各种商业预付卡等;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劳务费、交通费、补贴和福利品等;
(五)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借用资金或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设备、低价购买商品、安排亲友工作等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六)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七)不准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
(八)不准利用审计权力和审计影响力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审计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或者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通过被审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济上侵占了被审计单位利益的,全额如数退赔;
(二)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应将其错误事实等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与年度考核、奖励惩戒、评先选优、提拔使用等挂钩。
第九条 局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开展检查,可以采用告知检查或突击检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