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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审计局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QC1004000-2017-001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7〕4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7.03.13

   

第一条 为了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政府审计工作的管理,增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请外部人员,是指可以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聘请专业人员。
第三条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由局综合法规科牵头,相关使用科室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综合法规科负责对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统一协调、规范管理。
第四条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项目或内容):
(一)本级财政审计;
(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绩效审计;
(四)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区级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七)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按照《青浦区审计局关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该受聘外部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六条 拟参与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资格和经验;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条 选聘外部人员应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般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社会中介机构中标后,按照评标分数高低以及项目聘请外部人员需求提交的先后顺序,决定服务期内安排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参与审计事项的前后顺序。
(二)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局计划的单个审计(调查)项目中涉及聘请外部人员不超过3名的,原则上委托给1家中介机构。每家中介机构每批次项目委派人员原则上控制在2—3名。
第九条 审计组认为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应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项目现场实施审计前1周提出拟聘请专业人员专业技能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填写《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计组所在科室、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实行委托审计的事项,由综合法规科负责统一协调。审计组及所在科室负责实施,并于审前向所聘请外部人员介绍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与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以及相关审计事项所适用的政策法规等。
第十一条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区审计局应当与所聘请外部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外部人员协议书》(见附件2),协议中列明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参与审计人员的姓名及其资质条件、双方的责任、审计质量验收、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协议中止或终止的条件、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等。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将受聘外部人员作为审计组成员编入审计组,不得安排其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等。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在审计现场实施中加强对受聘外部人员的督导、管理和业务复核,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三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受聘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 受聘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第十五条 受聘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并如实向审计组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审计组所在科室、局领导反映。
第十六条 受聘外部人员应将参与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使用科室,不得将其参与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审计事项结束后,受聘外部人员应将参与审计工作的自查情况填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自查及审计组考评表》(见附件3),并向审计组提交经所在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中介机构盖章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总结表》(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审计组及所在科室应当审核受聘外部人员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有关取证资料等。审计报告出具后1周内,提交《聘请外部人员考勤记录表》(见附件5),将对受聘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考评结果填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自查及审计组考评表》(见附件3),并提交《聘请外部人员审计质量评估表》(见附件6)和《聘请外部人员费用支付申请表》(见附件7)。
第十八条 费用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聘请协议中予以约定。审计组所在科室如发现受聘外部人员提交的审计资料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项目分管领导,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按协议扣减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受聘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局“八不准”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并签署《受托审计廉政承诺书》(见附件8)。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事项,受聘外部人员应当严格保密,并签署《受托审计保密承诺书》(见附件9)。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一)经必要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或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二)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商谈或透露审计处理意见的;
(四)利用参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将审计结果或研发成果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六)审计结果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八)拒绝接受本局指导和监督的;
(九)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外部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局综合法规科根据《聘请外部人员费用支付申请表》,及时编审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费用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统一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下发的《青浦区审计局聘请外部机构和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青审字[2014]53号)同时作废。
 
附件:1.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申请表
2. 聘请外部人员协议书
3.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自查及审计组考评表
4.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总结表
5. 聘请外部人员考勤记录表
6. 聘请外部人员审计质量评估表
7. 聘请外部人员费用支付申请表
8. 受托审计廉政承诺书
9. 受托审计保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