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青浦区审计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QC1004000-2019-009

主动公开

青审字〔2019〕40号

青浦区审计局

2019.09.30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统计工作,保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浦区审计局为满足审计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第三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统计,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统计数据填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审计组负责填报审计统计台账,所在科室负责审核审计统计台账,综合法规科负责依据审计统计台账,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第五条规范统计工作程序。

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结论性资料,及时填报”审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补充台账“(见附件1),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结果等反馈材料及时填写“审计结果整改清单表”(见附件2),每月根据审计项目填写“审计业务工作量统计表”(见附件3),提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

每月24日前,由各科室联合填报“审计机关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件4),具体分工如下:

各审计组汇总本月审计项目开展工作量(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总量,其中涉及的外勤工作量、绩效审计工作量)以及业务工作利用外部人员工作量(包括聘请人员及借用人员工作量)。

组织人事科负责更新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人事管理及党建管理类规章制度建设、奖惩、学习教育培训等情况。

办公室负责更新后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奖惩、机关信息化建设、审计经费(包括审计项目支出、外勤经费支出)、非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业务工作利用外部人员经费(包括聘用经费及借用经费)、其他(包括信息简报被批示及采用、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被批示及采用)等情况。

综合法规科负责更新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审计项目、特约审计员等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更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更新投资审计专职机构情况(包括机构编制、投资审计法规制度建设)、本局出具审计报告的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业务工作利用外部人员经费(包括聘用经费及借用经费)。

每年年底,根据市审计局要求,由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填写“内部审计情况报表”(见附件5)。

各科室填写并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提交综合法规科,综合法规科统计员于每月底汇总后录入统计系统,由综合法规科负责人复核,报分管审计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实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审计统计台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综合法规科对年度上报市审计局的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归档保存。

第七条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并加强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青浦区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