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17.01.26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以在本区政府白鹤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baih.shqp.gov.cn)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青浦区外青松公路2723弄69号,邮编201709,白鹤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59749017。
一、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
2004年5月1日起
本镇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专职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并开辟了社区受理中心信息公开查阅点和红旗村信息公开查阅点。截至2016年底,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白鹤镇积极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指导,明确相关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务,形成主要职能部门承办,其它职能部门配合的组织体系。二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白鹤镇坚持执行信息公开审核制,严格控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按月梳理公开的信息,并填写《白鹤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由信息公开和保密专职人员检查初审后,交部门领导复审通过。同时,对政府网站发布的每条新闻类信息,也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制度,进行逐条登记、逐一审核,确保上网的信息不涉密,涉密的信息不上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镇到2016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6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91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中,机构职能类16条,政策法规类4条,规划计划类4条,业务工作类13条;在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涉及镇政府实事项目1条,工作重点4条,镇政府重要会议的重要内容5条,镇政府提交镇人大审议的各类报告2条,镇政府人事任免1条,关于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2条,镇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款物发放情况12条,镇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6条,镇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1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镇2016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其中网上申请1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主要是涉及规划和土地管理类信息。
在已经答复的1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1件,占总数100%,主要涉及规划和土地管理类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镇2016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6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6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镇2016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也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一)工作人员情况
本镇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工作受理机构,由主任担任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名,并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红旗村设立信息公开查阅点和示范点,各配备一名兼职工作人员。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本镇2016年度无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本镇2016年度无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镇2016年度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七、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无其它相关工作情况。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强化主动公开意识。有些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的认识还不够,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不够公开彻底,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尚存在一定差距,有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准确、及时、完整。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工作。有些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还未真正全面到位,需加强宣传引导并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对信息公开制度、规定以及《条例》的深入认知,来推动此项工作,真正体现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引、服务职能。三是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领域。要不断挖掘信息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类信息的公开量,方便群众获取信息,使信息公开工作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月报工作。要加大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打造“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九、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包括对统计指标的说明;以及其它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统计期限、统计范围是否包括下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等)
(二)指标统计附表
统 计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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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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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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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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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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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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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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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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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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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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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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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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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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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1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1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1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1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1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1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2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3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