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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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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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2019年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以在本区政府白鹤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baih.shqp.gov.cn)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青浦区外青松公路2723弄69号,邮编201709,白鹤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59749017。
一、总体情况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本镇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专职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公开受理点,并开辟了社区受理中心信息公开查阅点和红旗村信息公开查阅点。截至2019年底,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
一是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我镇积极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指导,明确相关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务,形成主要职能部门承办,其它职能部门配合的组织体系。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工作受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一名,并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红旗村各设立一个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二名兼职工作人员。相关的硬件设施也在区政务公开办的大力支持下,配备到位。
二是继续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我镇坚持执行信息公开审核制,严格控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我们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按月梳理公开的信息,并填报《白鹤镇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由信息公开和保密专职人员检查初审后,交部门领导复审通过。同时,对政府网站发布的每条新闻类信息,也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制度,进行逐条登记、逐一审核,确保上网的信息不涉密,涉密的信息不上网。
三是继续规范使用信息公开系统。针对青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的功能和特点,通过认真学习,积极探索,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达到操作规范、发布规范的目的。我们对制作的所有政府信息明确了公开属性,公文类政府信息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发布的要求,完成应填报的要素后发布,并定期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对系统中发布的所有公文类信息,我们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备案登记和归档整理,并报送区档案局的政府公开信息及现行文件管理系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镇到2019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35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信息105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中,机构职能类26条,政策法规类5条,规划计划类1条,业务工作类27条;在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涉及镇政府实事项目1条,镇政府重要会议的重要内容38条,镇政府提交镇人大审议的各类报告4条,关于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1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1条,镇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1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镇2019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其中网上申请3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主要是涉及规划和土地管理类信息。
在已经答复的3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3件,占总数100%,主要涉及规划和土地管理类信息。
四、复议、诉讼情况
本镇2019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也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是继续努力健全和完善公开制度体系。突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环节工作制度的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二是继续着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大推进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建设、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三是继续大力推进公开信息化建设。积极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大以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的公开集约化平台体系建设,整合信息公开平台资源,健全信息发布更新机制。四是继续努力扩大政务的公众参与。积极推进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府政策制定和社会治理,畅通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渠道。五是继续着力加强公开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包括对统计指标的说明;以及其它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统计期限、统计范围是否包括下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等)
(二)指标统计附表
统 计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105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105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2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3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2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