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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E7308000-2019-005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9〕36号

2019.08.0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关于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8】34号)、《青浦区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的行动计划》(青府办发【2018】55号)文件精神,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劳动就业工作,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白鹤镇的实际,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的单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等进行补贴,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补贴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1.补贴对象

注册或经营地在本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财政供养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

2.补贴标准

年度内新招录本镇户籍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每录用一人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的稳岗补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再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具体标准为:

(1)年度内新招录本镇户籍就业年龄段内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本镇农村户籍,女性≥45周岁,男性≥50周岁,包括被征地人员),每录用一人给予用工单位2000元的稳岗补贴。

(2)年度内新招录本镇户籍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力,经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每录用一人给予用工单位2000元的稳岗补贴。

(3)年度内新招录本镇户籍退伍军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人给予用工单位2000元的稳岗补贴。

(4)年度内新招录用本镇户籍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企业(福利企业除外),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人给予用工单位2000元的稳岗补贴。

(5)年度内新招录本镇户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企业,经镇司法所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人给予用工单位2000元的稳岗补贴。

上述(1)、(2)、(3)、(4)、(5)补贴不可以重复申请。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年度内在本镇新注册成立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

2.补贴标准

创业组织在注册成立后的三年内新招录本镇户籍劳动者办理用工录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每录用一人给予1000元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限制:个体工商户最高3人,其他组织最高8人。

(三)鼓励提供创业、就业见习岗位

1.补贴对象

经营地在本区区域内的创业、就业见习基地

2.补贴标准

年度内提供本镇户籍人员进行创业、就业见习期满3个月及以上,并在见习期满后予以招录,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基地500元/人的补贴。

(四)鼓励外省市用工单位招录本镇劳动力并提供交通费补贴

1.补贴对象

本镇周边外省市(特指江苏省昆山市的花桥镇和千灯镇)的用工单位。

2.补贴标准

用工单位年度内新招录本镇户籍劳动力5人以上,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安排班车接送或单位给予职工交通费补贴的,给予用工单位每人每月交通费补贴300元。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职业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完成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下达的职业培训指标的,每一

人次中级工经培训鉴定合格后,给予650元/人次补贴,不合格但完成培训指标任务的,按325元/人次进行补贴。

每一人次高级工经培训鉴定合格后,给予2000元/人次补贴,不合格但完成培训指标任务的,按1000元/人次进行补贴。

三、上述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次年第一季度内(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报上年度补贴,并由受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经镇政府审批通过后,由镇财政下拨经费、受理中心负责发放。各单位应按实申报。

四、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则本意见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五、申请上述各类补贴,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申请补贴必须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