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
QE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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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白鹤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 | ||||
序号 | 种类 | 具体事项(规划、绿化) | 应当提交审核的材料 |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 1 | 对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2 | 对擅自迁移树木的处罚 | |||
3 |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 | |||
4 | 对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处罚 | |||
5 | 对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处罚 | |||
6 | 对擅自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处罚 | |||
7 | 对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 |||
8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9 |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处罚 | |||
10 |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处罚 | |||
11 | 对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处罚 | |||
12 | 对收运单位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规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 |||
13 | 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
14 | 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处罚 | |||
15 | 对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
16 | 对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处罚 | |||
17 | 对生活垃圾处置作业服务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市容环卫部门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处罚 |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 18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19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
20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21 |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
22 | 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
23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
2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5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26 | 对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处罚 | |||
27 | 对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处罚 | |||
28 | 对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 | |||
29 | 对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 |||
30 | 对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31 | 对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处罚 | |||
32 | 对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处罚 | |||
33 | 对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罚 |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 3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35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36 |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7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
38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
3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
40 | 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
41 | 对露天仓库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处罚 | |||
42 |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处罚 | |||
43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处罚 | |||
44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处罚 | |||
45 | 对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规程施工的处罚 | |||
46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处罚 | |||
47 | 对未及时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未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罚 | |||
48 |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罚 | |||
49 | 对超过批准的临时占用面积或者限期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规定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的处罚 |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 50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51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
52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
53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
5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55 | 对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处罚 | |||
56 | 对破坏房屋外貌的处罚 | |||
57 | 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罚 | |||
58 | 对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处罚 | |||
59 | 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
60 | 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处罚 | |||
61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
62 | 对违反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处罚 | |||
6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
64 | 对将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 |||
65 | 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 |||
6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 6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
6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
6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
70 |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7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经纪人员违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
72 | 对单位或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
73 | 对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74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
7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
76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
77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
78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
2 |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对违反城管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
3 | 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 1 | 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的强制拆除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2 |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代为清除 | |||
3 | 对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的强制拆除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行政强制停止使用 | |||
4 | 对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代为清除 | |||
5 | 对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产生泄露、散落或者飞扬的代为清除 | |||
4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1、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2、 |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3、 |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
4、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