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镇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QE7308000-2015-004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5〕29号
无
2015.06.3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为了摸清自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以来本镇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2号)以及《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25号)要求,现就本镇开展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作如下通知:
一、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将在所有各村、居委会抽取一定数量的居民小区,调查对象为居民小区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点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成立白鹤镇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镇统计站,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成员单位中,镇派出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责提供新生儿及人口计生信息资料,做好查准出生人口方面的协调配合工作;镇宣传部门负责搞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队伍,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四、调查的经费保障
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区级财政和镇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2015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调查工作的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仅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信息支持,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搞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调查对象配合开展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白鹤镇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