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白鹤镇“104、195”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充)实施意见
QE7308000-2017-011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7〕92号
无
2017.12.01
各村、公司:
以全面贯彻落实区生态整治第二十三次例会(扩大会)暨“无违村居”创建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为契机,围绕“打造丝路名镇,再铸白鹤辉煌”工作新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的指导思想,全面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特完善补充如下实施意见:
一、违法用地室外总体的处置
违法用地室外总体不作评估,用于建造生产用房的按照每亩5万元综合奖励给予补偿,用于码头堆场的按照每亩2万元综合奖励给予补偿;农用地不作综合奖励补偿。
二、其它条款不变,按照青白府(2017)80号文件执行。
三、本意见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