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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鹤镇对非居住房屋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办法

QE7308000-2017-002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7〕24号

2017.03.24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完善房屋征收体系,切实维护征地范围内非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白鹤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和相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沪府发〔2011〕第75号文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3.(市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4.青房土征补〔2015〕第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
    (二)相关规定
    1.根据规划建设和发展需要,对市政公建、公益事业以及政府实事工程和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等列入征收计划和建设区域内的非居住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
    2.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依据,由有资质的动迁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镇征收办以协议形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3.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权证记载的面积或其他有效材料确认的面积认定征收补偿面积。
    4.补偿对象为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房屋权利所有人或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人。
    二、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坚持以评估价为基准进行征收补偿或协议补偿。
    三、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对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补偿总额=评估价+土地补偿费用+奖励;
    (一)评估价
    1.房屋建安重置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主体和房屋附着物进行评估所确定的金额,并出具评估报告。
    (2)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动迁的企业,对动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按材料价收购。
    2.停业停产损失和设备搬迁等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估价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集体土地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如房屋所有人认为停业停产损失超出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②国有土地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0%确定,如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方提供的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估确定。
    3.企业职工安置费
    按照规定,企业合法用工(按照缴纳社会保险等)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并由企业负责职工的安置或补偿。
    (二)土地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必须提供权证和相关协议,并提供该地块土地资金支付的财务凭证。
    1.有证土地。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为准,按照实际使用年份确定土地补偿价格;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但不约定土地使用期限的,认定土地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40年。
    2.无证土地。土地权属为建设用地的,每亩补偿不得超过2万元;土地权属为非建设用地或认定为违法用地的不作补偿。
    3.无证但由于历史原因有区规土局或区重大办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批准材料的一事一议。
    4.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但土地资金未付或尚未付清的一事一议。
    (三)奖励费:以征地事务机构或镇动迁部门公示的正式洽谈日期为准,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离、拆除的给予一次性速迁奖励。
    四、补偿权限
    按照“谁征收、谁负责、谁补偿”的原则,以基地为单位,在启动动迁之前建立“一基地一方案”。
    补偿金额(不含奖励费)超出评估价10%以内的,由镇征收办集体讨论决定;超出评估价10%-20%的,由镇分管领导决定;超出评估价20%-30%的,由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超出评估价30%以上的,由镇书面报区征收补偿指挥部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集体讨论须形成会议纪要。
    五、其他说明
    (一)《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3.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转租合约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扰乱征收补偿安置行为。
    4.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企业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三)如遇政策调整或评估标准有大幅度调整的,本《办法》另行修订。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况须经集体研究后另作决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镇征收办负责解释。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