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村(居)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QE7308000-2018-009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8〕37号

2018.07.16

各村(居):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将我镇范围内健身苑(点)、农民健身工程的新建、更新、维修、管理、保险等日常管理职责和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健身苑(点)、农民健身工程审批须知
    (一)新建健身苑(点)、农民健身工程需执行的文件
    2012年施行的《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确保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落到实处。
    (二)新建健身苑(点)、农民健身工程需符合的条件
    1.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并与符合条件的器材供应商签订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
    2. 健身苑(点)、农民健身工程(运动场)的建设由各村(居)自行承担,竣工后及时报送工程审计报告,文体中心将根据审定价金额给予财政补贴80%(村居承担20%)。
    (三)新建健身苑(点)、农民健身工程需审批的流程
    1. 凡是有建设需求的村(居),首先应当勘察地形,并向镇规保办确认同意;
    2. 符合建设要求的,各村(居)在确保能建设后,向镇文体中心报备,并经政府同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认后,再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流程操作;
    3. 各村(居)新建健身苑(点)(符合国标且至少8件器材以上,有公告牌)、农民健身工程(运动场)符合新规要求的,由镇文体中心统一纳入市局健身设施网上系统进行监管。
    二、健身苑(点)、农民健身工程管理须知
    各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化管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健身设施建设和更新等内容的最新规定,健身苑(点)器材必须是符合国家指定标准,品牌厂家必须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且使用年限为5-8年。另外据现行审计新规,各健身苑(点)的器材必须纳入固定资产,具体如下:
    (一)购买保险
    本镇辖区内的健身苑(点)(符合国标且至少8件器材以上,有公告牌),农民健身工程(运动场)、市民健身房,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文体中心统一纳入市局健身设施网上系统进行监管。纳入市局健身设施网上系统的,由文体中心统一购买相应保险,相关费用由镇财政承担。
    (二)开放、管理、维修
    1. “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属地主管要对自身和进入其管辖区域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服务人员等)实施管理。
    2. 建立备案制度。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各阶段,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到文体中心备案。
    3. 各村(居)需做好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工作,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巡查)、维修,做好台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健身设施功能齐全、开放安全。
    4. 所有健身设施由各村(居)自行维护维修,如需文体中心协助维修,可及时上报,但维修费用由各村(居)自行承担。文体中心将根据年度评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维修补贴。
    5. 建立巡查制度。文体中心将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场地以及台账巡查,巡查结果将作为各村(居)文体工作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之一。
    (三)拆除、变更
    各村(居)所在辖区的健身苑(点)及农民健身工程(运动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变更的,必须报备给文体中心,严禁自行拆除或移址等情况发生。
    (四)更新、修缮
    1. 2018年以前建设并已经纳入市局健身设施网上管理系统的健身苑(点),8年年限到期后按上级规定流程进行更新;
    2. 各健身苑(点)更新、农民健身工程(运动场)修缮(列入项目)流程与新建流程一致。
    (五)免责声明
    健身苑(点)器材不符合国家指定标准、品牌厂家不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8件器材以下、无公告牌且使用年限超出8年而未纳入市局设施管理系统的及2018年以后新建的健身苑(点),凡是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将不再纳入设施管理系统,所有后果由所属村(居)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5日起执行(已列入2018年度新建和更新修缮建设计划的除外)。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