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白鹤镇“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补充)实施意见
QE7308000-2017-010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7〕91号
无
2017.12.01
各村、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白鹤镇土地减量化工作,落实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2014年至2015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减量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特完善补充白鹤镇“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的实施意见。
一、“198”区域工矿企业合法建设用地减量化使用权价值的处置
(一)集体建设用地(红证):“198”区域工矿企业有证集体建设用地(含持有集体建设用地批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白鹤镇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咨询报价书,信资评咨字〔2015〕57号补贴每亩30万元。
1.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费的。按照白鹤镇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贴,未付清的按照付款比例按实补贴。
2.村级集体资产转制企业。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地面资产一并转制的企业,付清转制款的,土地按照白鹤镇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贴,未付清的按照付款比例按实补贴;村级集体地面资产转制后,企业每年支付给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3.村级集体资产转制企业,转制后与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使改批”框架协议的,一次性付清或已付部分土地费用未取得土地批文的,按照付款比例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贴,本金、利息不退还。
4.经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征地前期手续,并与镇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框架协议,一次性付清或已付部分土地费用未取得土地批文的,按照付款比例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予以补贴,本金、利息不退还。
(二)国有划拨土地(黄证):参照2016年白鹤镇“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土地款付款比例按白鹤镇工业用地推出建议价的70%予以补偿,即每亩63万元。已使用时间从土地征用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带征土地不作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已交带征费按照剩余年限退还。
(三)国有出让土地(绿证):参照2016年白鹤镇“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土地款付款比例按白鹤镇工业用地推出建议价每亩90万元予以补偿。已使用时间从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带征土地不作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已交带征费按照剩余年限退还。
二、其它条款不变,按照青白府(2017)77号文件执行。
三、本意见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