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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白鹤镇“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意见

QE7308000-2017-006

主动公开

2017.09.30

各村(居)、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白鹤镇土地减量化工作,落实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2014年至2015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减量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特完善修定白鹤镇“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的实施意见。
    一、“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合法土地、合法建筑的处置
    (一)合法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处置
    “198”区域工矿企业有证集体建设用地(含持有集体建设用地批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白鹤镇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咨询报价书,信资评咨字〔2015〕57号补贴每亩30万元。
    1.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费的。按照白鹤镇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贴,未付清的按照付款比例按实补贴。
    2.村级集体资产转制企业。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地面资产一并转制的企业,付清转制款的,土地按照白鹤镇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贴,未付清的按照付款比例按实补贴;村级集体地面资产转制后,企业每年支付给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3.村级集体资产转制企业,转制后与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使改批”框架协议的,一次性付清或已付部分土地费用未取得土地批文的,按照付款比例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贴,本金、利息不退还。
    4.经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征地前期手续,并与镇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框架协议,一次性付清或已付部分土地费用未取得土地批文的,按照付款比例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予以补贴,本金、利息不退还。
    (二)合法建筑与室外总体的处置
    “198”企业合法建筑物与室外总体按照资产评估净值价给予补贴。
    二、“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违法土地、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 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
    1.村民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地协议,并由企业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租赁费,同时每年再支付给村民委员会每亩土地使用费,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租赁期未到期的,一次性按每亩5万元给予综合补偿奖励,剩余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按照本金一次性退还。
    2.村民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地协议建工业厂房的,企业每年支付给村民委员会每亩土地使用费,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租赁期未到期的,一次性按每亩5万元给予综合补偿奖励。
    3.村民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地协议用作码头堆场的,企业每年支付给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租赁期未到期的,一次性按每亩2万元给予综合补偿奖励。
    4.村民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地使用协议,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租赁期已到期的综合补偿不予奖励。
    (二)违法建筑的处置
    “198”违法建设用地违法建筑、农用地违法建筑,按照建筑物的结构按旧材料回购价每平方米50~300元给予回购补贴,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腾退并提交帮拆申请的,按照生产用房面积给予200元-50元每平方米的速签速搬奖励。
    三、“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设备搬迁的处置
    “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设备搬迁按照评估值给予补贴。
    四、“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处置
    对注册落户在本镇“198”区域涉及建设用地减量化的实地企业员工进行安置,安置对象通过社保、银行、税务任意一个部门核实确认与减量化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由镇统一委托第三方按照劳动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定后给予员工安置补偿,未注册在本镇或未确立劳动关系的由企业自行负责安置补偿。
    五、财政扶持
    集体经济收益缺额部分由镇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托底,期限暂定2年。
    六、资金拨付
    (一)签订补偿协议,水、电切断,提交帮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处置资金总额的40%。用途:员工安置、设备搬迁
    (二)自第一笔处置资金拨付之日起,提交水、电销户凭证、权证灭失证明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处置资金总额的30%。(涉及多户经营户的,业主需提交与经营户签订的内部分配协议)
    (三)剩余资金自第二笔资金拨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其他规定
    (一)“198”区域内现状厂房、土地租赁期到期后一律不准续租,已享受过减量化专项补贴资金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土地减量化整理复垦后2年内不得随意种植苗木或抛荒,新增耕地属地化管理,土地流转必须经镇土地流转分中心平台流转。
    (三)各村、公司严格按照减量化政策操作实施,严格把关。对超出扶持政策标准的报党委会专题研究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企业在申报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市、区专项补贴资金与减量化资金不得叠加。
    (五)减量化拨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节余资金按青财建〔2016〕3号文件规范使用。
    八、本意见自2017年2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白鹤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旧材料回购补贴标准
        2、白鹤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违建腾退奖励标准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附件1:

白鹤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旧材料回购补贴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旧材料回收单价(元)
备注
1
钢混结构
300
 
2
砖混结构
250
 
3
彩钢板夹心房
200
四周有围护
4
彩钢板单板房
150
四周有围护
5
彩钢板棚
100
四周无围护
6
简易棚舍
50
 

 

附件2:

白鹤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违建腾退奖励标准


    白鹤镇2017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为加快企业签约和腾退进度。特制定如下生态整治违法建筑腾退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3月31日前完成签约,并在4月15日前完成腾退交房的按房屋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二、企业在4月15日前完成签约,并在4月30日前完成腾退交房的按房屋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
    三、企业在4月30日前完成签约,并在5月15日前完成腾退交房的按房屋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四、企业在5月15日前完成签约,并在5月31日前完成腾退交房的按房屋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五、企业超过5月15日未签约的依法启动强制拆除。
    具体时间节点的认定以签约日期及提交腾退帮拆申请中的腾地交房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