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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白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通知

QE7102000-2019-002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9〕22号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9.06.09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公室:
        现将《青浦区白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白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区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建立健全镇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开展区、镇分级负责,即处理站由区负责,其余管网配套系统由镇级负责。
第四条   白鹤镇人民政府下属白鹤城建公司为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档案,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白鹤镇水务所负责贯彻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政策精神,并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级组织应当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不得随意破坏管网填埋无数污水井等。
第七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八条   白鹤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提升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提升井等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提升井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全镇范围内处理站进出水巡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白鹤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帐制度,台帐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 来信来访处理结果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白鹤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二条   白鹤镇从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管养成效、水质监测、台帐资料、社会评价、区级考核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细化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建立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奖惩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