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白鹤镇“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意见
QE7108000-2018-008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18〕36号
无
2018.07.18
各村(居)、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白鹤镇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严格落实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关于本区2014年至2015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减量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意见,结合2016年、2017年(含“104、195”区块)生态整治相关文件,特修定白鹤镇2018年“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意见如下:
一、“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合法土地、合法建筑的处置
(一)合法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处置
集体建设用地(红证):“198”区域工矿企业有证集体建设用地(含持有集体建设用地批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白鹤镇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咨询报价书》(信资评咨字〔2015〕57号)补贴每亩30万元。
1. 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费的。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的不作补偿;未到期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剩余值给予补贴,未付清的根据付款比例按实补贴;未约定使用年限的最长按照50年计算,使用时间从土地批复发文之日起计算。
2. 村级集体资产转制企业。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地面资产一并转制付清转制款的,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的不作补偿;未到期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工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剩余值给予补贴,未付清的根据付款比例按实补贴;未约定使用年限的最长按照50年计算,使用时间从土地批复发文之日起计算;村级集体只转让地面资产租赁使用土地的,剩余土地使用权价值不作补偿。
3. 村级集体资产转制“使改批”企业。转制后与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使改批”框架协议的,一次性付清或已付部分土地费用未取得土地批文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根据付款比例参照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剩余值给予补贴,本金、利息不退还,使用时间从“使改批”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使改批”本金、利息已退还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作补偿。
4. 经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办理征地前期手续,并与
镇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框架协议,一次性付清或已付部分土地费用未取得土地批文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根据付款比例参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剩余值予以补贴,使用时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本金、利息不退还。
国有划拨土地(黄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白鹤镇工业用地推出建议价90万元的70%予以补偿,即每亩63万元。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根据土地款付款比例按照土地使用权价值剩余值补偿,使用时间从土地征用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带征土地不作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已交带征费的按照剩余年限由所属单位负责退还本金。
国有出让土地(绿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白鹤镇工业用地推出建议价每亩90万元予以补偿。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土地使用权价值剩余值补偿,使用时间从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带征土地不作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已交带征费的按照剩余年限由所属单位负责退还本金。
(二)合法建筑的范畴和处置
下列情形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按照评估净值价给予补偿。
1. 权证登记发证面积;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发证面积;
3. 产权合同交易面积;
4. 无证集体资产转让面积(需提供集体资产转制协议、转制评估报告;无转制协议无转制评估报告,协议中无具体转让面积数量的,一事一议);
5. 建设用地范围内农业设施备案面积;
6. 通过法院、银行拍卖所取得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按照本文件相关条款实施。
(三)室内装修、室外总体、设备搬迁、绿化苗木的处置
1. 合法建筑室内装修、合法土地室外总体按照评估净值给予补偿。
2. “198”建设用地内可搬迁设备按照评估净值给予补偿,不可搬迁设备按照设备残值等同可搬迁设备给予补偿。土地不减量只拆除违法建筑的,违法建筑内可搬迁与不可搬迁设备不作搬迁补偿。
3. 合法土地用地范围内绿化苗木每亩一次性补偿苗木移栽费1万元,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作其它评估补偿。
二、“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违法土地、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 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的处置
1. 村民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地协议,并由企业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租赁费,同时每年再支付给村民委员会每亩土地使用费,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租赁期已到期的不作补偿,租赁期未到期的一次性按每亩5万元给予综合补偿奖励,剩余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按照本金由村委会一次性负责退还。
2. 村民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地协议建工业厂房的,企业每年支付给村民委员会每亩土地使用费,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租赁期已到期的不作补偿,租赁期未到期的一次性按每亩5万元给予综合补偿奖励。
3. 村民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地协议用作码头堆场的,企业每年支付给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二调为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租赁期已到期的不作补偿,租赁期未到期的一次性按每亩2万元给予综合补偿奖励。
4. 土地租赁费由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租赁协议足额收取,因工作开展需要当年度土地租金由各单位自行酌情处置。
(二)违法建筑的处置
“198”违法建设用地违法建筑、非“198”建设用地违法建筑,按照青生态治理办【2017】4号《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旧材料回购的指导意见》给予每平方米50~300元回购补贴,因其他原因造成评估预估值报告延误出具而影响签约腾退的,按照评估预估值最终稿出具日期推算计算。
三、“198”区域工矿企业建设用地减量化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的处置
对注册落户在本镇“198”区域,缴纳社保基金且企业完成建设用地减量化的实地型企业员工进行安置,安置补偿金额由镇统一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定后给予员工安置补偿,未注册在本镇或未缴纳社保基金的员工由企业自行负责安置补偿。
四、财政扶持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缺额部分由镇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托底,期限暂定3年,托底年限从当年度签约次月起算。
五、资金拨付
(一)签订补偿协议,完成财务监理审核,水、电切断,提交帮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处置资金总额的30%。主要用于员工安置、设备搬迁。
(二)自第一笔处置资金拨付之日起,提交员工安置费发放转账凭证、水、电销户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拨付处置资金总额的30%。(涉及多户经营户的,业主需提交与经营户签订的内部分配协议,未提交的暂缓拨付)
(三)剩余40%资金自第二笔资金拨付之日起,提交权证灭失证明后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若未提交暂缓拨付。
六、其他规定
(一)“198”区域内现状厂房、土地租赁期到期后一律不准续租,已享受过减量化专项补贴资金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土地减量化整理复垦后未经土壤检测未取得新增耕地确认书的不得随意种植苗木或其它经济作物,新增耕地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白鹤镇青白府【201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后续管的实施方案》和土壤检测报告落实耕种,不得随意抛荒或用作堆场,土地流转必须经镇土地流转分中心平台流转。
(三)各村、公司严格按照减量化政策操作实施,严格把关。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单价含“五违”已补偿资金不得超过90万元,划拨土地、出让土地每亩补偿单价含“五违”已补偿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对超出扶持政策标准的必须报镇党委会专题研究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企业在申报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市、区专项补贴资金与减量化资金不得叠加。
(五)减量化拨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结余资金按青财建〔2016〕3号文件规范使用。
(六)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指标,土地整理复垦长效管理列入各单位年终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104、195”区域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青生态治理办【2017】4号《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旧材料回购的指导意见》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青生态治理办【2017】4号《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旧材料回购的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