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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鹤镇合同审查备案监督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QE7205000-2022-0001

主动公开

青白府〔2022〕2号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22.0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含协议,下同)行为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备案监督,是指由各合同承办部门和法治、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办法第二条中所指的合同进行审查、签订、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查备案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审查合同。律师事务所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审查制度;

(二)宣传、贯彻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负责审查合同汇总归档;

(五)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六条 镇所属单位作为相关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

(三)指定合同承办人;

(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五)起草合同文本;

(六)负责本部门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和保管合同档案;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 镇建立合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党政办、党建办、人大办、纪委、司法所、财政所、经发中心、资产公司等部门是联席会议成员,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司法所是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与律师事务所、合同承办部门、财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审查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先向司法所提交审查。

第十条 镇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签订合同前7日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司法所。司法所收到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并转交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开展调查,审查合同,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一)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签订合同,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镇各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2、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及合同文本送审和合同签订备案;

3、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他人代理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单位、职务、受托人、单位、职务、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司法所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签订部门应全面实际履行,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镇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书面及时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本办法合同审查、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备案归档

第十五条 经律师事务所审查过的合同,镇各部门应当在有关合同正式签订后7 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交司法所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应当在事后10 日内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司法所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订时间、承办部门及合同主要内容;

(二)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

(三)合同审查意见;

(四)履行情况记载;

(五)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证人证言;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或由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

第七章 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会同司法所、纪委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每年对各部门及各单位合同签订、审查、履行和报备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合同签订、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资产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镇纪委依照职责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追究其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应当追究合同相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查等管理过程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村居签订的涉及金额2万(含)以上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白鹤镇合同审查备案处理单


附件

白鹤镇合同审查备案处理单

编号:白合同审(2022)第号

XXX 律所:

现转去XX(部门)合同一份,请于年月日前予以审查。

党政办(盖章):

年 月 日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可另附页)

签名(律所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金额5万(含)以上需分管领导签字,金额20万(含)以上需主要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