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QE7104

主动公开

2021.01.11

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沪珠律(2021)意字第31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系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应白鹤镇人民政府要求,就白鹤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名称为: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关于2021年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安排方案的议案(草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白鹤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如下文件、材料为事实依据

1、青浦区白鹤镇2021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计划书。

2、关于公开征集白鹤镇2021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公告。

3、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4、青浦区白鹤镇党委会会议纪要。

5、青浦区白鹤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票决白鹤镇2021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各代表团出席情况报告、表决报告。

6、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安排方案的议案(草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2、《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35号令)

三、法律意见:

1、经审阅, 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重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安排方案的议案(草案)。

1决策事项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2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该议案决策主体适格,决策草案无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程序合法。具体方案可以实施。

2、建议:无。 

声明和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白鹤镇人民政府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仅对白鹤镇人民政府的陈述和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所不能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本法律意见书供白鹤镇人民政府参考,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

肖锦龙  律师

0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