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公告 2026-02-10
潘光英:
你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如路285弄40号搭建建(构)筑物,没有依法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本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白府责拆决字﹝2025﹞第080041号),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的2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白府责拆决字﹝2025﹞第0800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白府责拆决字﹝2025﹞第080041号),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生效后,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将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如需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提交本机关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联系人:张同志 电话:021-59740174
地点:青浦区白石公路2628号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
2026年0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