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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青浦区华新城管:注意,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营业! 2025-08-22

如今,人们对美的追求日益增长,生活美容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各式各样的美容医疗机构越开越多,但随之产生的卫生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此类公共场所具有人口集中、流动性大、用品用具重复使用等特点,容易造成污染和疾病传播。近年来,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隐患频频被曝光,受到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成为关乎城市安全的重要问题,也因此纳入城管执法的重点领域。

一、案件回顾

2025年4月25日,华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收到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来的执法抄告书,随即前往辖区某美容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有营业执照,但未能出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该情况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据美容店负责人所述,该店于今年2月开业,卫生管理部门上门要求其尽快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未引起重视,故一直没有办理。执法队员对美容店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指导,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直至取得行政许可,并同时对店内进行全方位清洁和消毒,加强日常卫生管理。根据相关条例执法队员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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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A、处罚事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B、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C、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三、释法明理

公共卫生是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基础,也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的要求,将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时稳妥处置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公共场所是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卫生状况与人群的健康息息相关,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等关系密切。然而现在一些美容医疗机构,其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工作人员卫生健康意识均存在隐患;还有部分美容店主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了卫生安全问题,也忽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办理。这也对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在大力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同时,也需要在宣传工作上下狠功夫。通过执法与宣法双管齐下,提升商户和市民群众法律意识,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逐渐深入人心,逐步形成全国人民认知卫生法律,关心卫生工作,督促监管对象的社会共识。

在此,也提醒各相关经营户,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是一种违法行为,办理许可证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务必高度重视并落实好,并积极配合城管及卫生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