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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青浦区城管执法局:党建引领物业治理集中攻坚案例(一):物业共用部分不能随便占! 2025-09-23

自青浦区党建引领物业治理集中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区城管执法局全面启动住宅小区环境秩序专项执法行动,明确将“房屋违规租赁(群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列为三大重点治理任务,推动实现小区环境秩序持续优化和群众满意度有效提升。为切实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近期“以案释法”栏目将陆续推出党建引领物业治理集中攻坚系列专题案例。

一、案件事实经过

1、案件来源:徐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接“12345” 市民热线投诉,反映辖区内某住宅小区某房屋存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情况,影响其他业主权益。

前期核查: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对投诉地址进行初步核查,通过小区物业了解该房屋产权及使用情况,确认涉事房屋存在占用共用空调外机安装位置的嫌疑,初步判断可能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2、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赶赴涉事房屋现场检查,发现该房屋南侧共用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已被擅自占用,经测量占用面积为2 平方米,现场固定占用场景证据(附【现场照片】),并通知房屋业主到场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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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3、调查与处置:执法人员在指定地点对房屋业主进行调查询问,业主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承认知晓占用共用部分的情况,称“购房时已存在该情况,装修时因小区内类似现象普遍未多加考虑”。执法人员向业主出示现场证据及相关法规条款,明确指出其行为涉嫌违法,责令限期整改;后续复查时确认业主已恢复共用部分原状,最终依据相关法规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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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二、法律适用与处罚依据

1、违法认定依据:业主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规定。

2、处罚权限依据: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徐泾镇人民政府具有对该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处罚裁量依据:参照房屋管理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业主占用共用部分面积在25 平方米以下,且已按要求整改,符合 “处警告,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幅度,结合其配合调查态度,最终裁量确定罚款金额为一千元。

三、案例警示

1、物业共用部分归属需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如共用空调外机位、楼道、电梯间、公共绿地等)归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单个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因“购房时已存在”“小区普遍存在” 等理由擅自占用,否则需承担恢复原状、缴纳罚款等法律责任。

2、主动整改可影响处罚裁量:本案中业主按要求及时整改,符合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 情形,最终罚款金额为 1000 元(幅度下限);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可能面临更高额度罚款,甚至被依法强制执行。

3、业主权益与义务需平衡:业主在维护自身居住需求的同时,应尊重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发现他人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时,可通过“12345” 热线等合法途径投诉,依法维护集体权益。

四、普法小课堂

(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核心条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使用、维护和相邻关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核心条款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联条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