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青浦区香花桥城管:党建引领物业治理集中攻坚案例(四):锯树毁绿非小事 生态法治共维护 2025-09-26
案件事实与经过:
1.案件来源:香花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某住宅小区某房屋存在损坏绿化的情况,执法人员接诉后,立即对投诉地址即青浦区XX路XX弄XX小区XXX户进行初步核查,确认有损坏绿化的情况,初步判断可能违反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2.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赴涉事房屋现场初测损坏绿化面积得:绿植面积9.43平方米,高度0.9米,绿植种类不详,损坏绿化为该户业主蒋某所为。我执法人员向业主出示现场证据及相关法规条款并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现场开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现场拍摄取证照片,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
现场照片:

3.调查与处置:执法人员在指定地点对房屋业主进行调查询问,业主确认行为为其所为,称由于家住底楼,为了装修便利,方便建筑材料进出,所以在未申请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损坏了绿化植物。根据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XX小区XXX户南侧涉嫌损毁绿化案复函,涉及面积9.43平方米,品种为茶梅,同时鉴于复查时确认业主已恢复绿植,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
整改照片:

法律适用与处罚依据:
1.违法认定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2.处罚权限依据: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实施行政处罚权。
3.处罚裁量依据: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普法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意味着小区内的绿化并非属于个别业主私人所有,任何业主都不能擅自破坏或占用。
2.《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案例警示:
1.公共区域意识需强化:
小区内的绿化并非属于个别业主私人所有,任何业主都不能因自己个人用途便利等理由擅自破坏或占用,否则需承担恢复原状、缴纳罚款等法律责任。
2.积极整改可影响处罚裁量:
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可按情节从轻处罚;不予配合,拒不整改的,则可能面临更高额度罚款。
小区绿化公共区域,绝非简单的景观装饰,而是城市生态系统的“毛细血管”,是居民生活的“天然氧吧”,是在钢筋水泥间筑起的一道守护居民身心健康,调节区域小气候、吸附粉尘噪音的生态屏障,更是维系社区生态平衡与宜居属性的核心载体。这片绿色属于每一位业主,也同样需要每一个人共同守护。因此呼吁大家:不擅自占用、损毁绿地、不攀折花木、不随意丢弃垃圾,主动制止毁绿行为,共同参与绿化养护,同时希望业主在维护自身居住需求的同时,也尊重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发现他人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时,希望居民群众能广泛参与监督,积极贡献力量,可通过“12345”热线等合法途径投诉,依法维护集体权益,也希望涉及相关问题的业主积极配合恢复受损植被。让我们携手将被破坏的绿地还原为绿意盎然的公共空间,以行动留住绿意,重新为小区注入生态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