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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09.06.01

索取号:QE8101000-2009-007   发文字号:重府〔2009〕27号   发文日期:2009-5-27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努力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就业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现结合重固镇的实际,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标准予以认定】、网上培训的企业以及非正规就业、自主创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凡在本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镇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城保或镇保),为征地无业人员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为协保人员办理录用手续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外街镇用人单位在本中心招用的本镇劳动力享受以下第一款奖励标准。

1、新增奖励标准:

对本年度内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属征地、协保人员的企业,按每人一次性600元予以奖励。对本年度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属城镇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企业,按每人一次性600元予以奖励,同时再按镇保缴费标准补贴30%(按实际缴纳月数)。

2、净增奖励标准:

以上年度12月底企业吸纳的本镇劳动力总数作为净增奖励基数,每净增1名本镇劳动力,按基数大小予以奖励,同时按镇保缴费标准补贴30%(按实际缴费月数)。

1)基数为1人—20人(含20人)按每人奖励1500元。

2)基数为21人—50人(含50人)按每人奖励2000元。

3)基数为51人以上按每人奖励2500元。

以上12项奖励不得重复,按就高原则实施。

(二)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龄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市农委认可)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废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的,除按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10000元外(最长不超过二年),再奖励每人每年2000元。

3、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和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外(最长不超过二年),再奖励每人每年1500元。

4、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属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09)年13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外(最长不超过二年),再奖励每人每年3000元,再按镇保缴费标准补贴50%(按实际缴费月数)。

(三)鼓励单位吸纳特殊人员

1、吸纳1名本镇当年度退伍军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加奖2000元。

2、吸纳1名本镇残疾人员,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加奖2000元(福利企业除外)。

3、吸纳1名本镇刑释解教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加奖2000元。

4、吸纳1名本镇曾戒毒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加奖2000元。

二、加强培训奖励办法

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定向培训一名不同层次的合格者,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工作六个月以上的本镇劳动力上岗或初级工一次性奖励100元,奖励个人100元;来沪从业人员一次性奖励50元,奖励个人50元;培训1名中级工,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元,奖励个人300元;培训1名高级工,除市区政府补贴以外的剩余培训费用由政府负担,奖励个人1000元。

三、自主创业项目、非正规就业奖励

1、自主创业就业规模超过10人(包括10人),奖励开办费13万元。

2、大学生自主创业,除享受市、区补贴外,再奖励开办费13万元。

3、非正规就业、自主创业项目招收人员,参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四、对促进就业和培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1、有关用人单位人事干部每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奖励200元;组织上岗或初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合格者奖励1020元;组织中级工培训每培训1名合格者奖励50元;组织高级工培训,每推荐培训1名合格者奖励500元。

2、自主创业的业主、就业援助员、劳动协管员等(对就业援助员的奖励依据《重固镇就业援助员工作考核意见》操作;对劳动协管员奖励,以区劳动协管服务社考核的结果为依据。

3、奖励金额:依据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奖金在10005000元。

五、以上奖励工作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经镇领导批准后兑现。

六、本实施意见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200911日至1231止,原奖励政策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