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8101000-2008-003 重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印发的《本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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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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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1
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重府办〔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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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印发的《本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镇级财政管理制度,统一规范镇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今年区财政局专门制定印发了《本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认真执行好有关规定,现将该《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重固镇人民政府
青浦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浦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镇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综合财政预算原则。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收支,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确保部门预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镇级财力情况和各预算单位当年收支增减情况基本单位历年资金结余情况,从严控制各项支出,做到积极稳妥,确保收支平衡。
(三)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应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四)公共财政原则。要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减少和压缩对竞争性、经营性领域的投入,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五)公正透明、细化预算原则。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计划和预算一次核定,资金总量控制"的办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编制方法,专项经费细化到明细项目。
(六)绩效评估原则。预算单位对预算金额相对较大或相对重点的预算项目,可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镇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实行部门预算。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单位的事业任务进行全面审核,然后再确定单位收支预算。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计划由镇分管领导初审后上报镇财政科。
第八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财政预算编制要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坚持应收尽收、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单位事业(经营)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各预算单位收入的编制应根据上一年度的财政拨款情况和上一年度的本单位的预算外各项收入情况合理测算年度各项收入。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主要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预算等,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预算为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为项目支出预算。在安排支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支出顺序,区别轻重缓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提高对人员支出的保障力度,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第十一条 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预算人数和人员支出标准编制,人员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 公用支出预算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预算。公用支出预算依据编制内在职人数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镇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镇财政对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根据各单位承担的职能不同,分类分档实行单项定额或综合定额。
第十三条 专项支出预算是指除人员、公用支出预算以外,用于基本建设、维修改造以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用途的支出。根据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安排重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根据区政府采购目录,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和资金来源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批复
第十五条 预算草案经人大审查批准后,镇级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及时将当年部门预算指标批复下达给各预算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的执行。各预算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各项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收入全部纳入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部门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的执行。各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上报镇财政科。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由镇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按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申请,经审核后拨付。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工资外收入发放由镇财政通过代理银行发放,实行财政统发。因政策调整或经济建设及社会事业发展中不可预见的事项,资金在部门年度预算内又难以调剂,确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由预算单位向镇财政科提出申请,经镇财政科、组织人事科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再由镇财政科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在预算调整时办理追加。
第二十条 公用经费由镇财政根据审核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均衡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度情况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报镇财政科审核,并经镇领导审批后,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部门预算未安排且因政策变动或其他无法预计的重大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向镇政府(镇财政科)提出申请,经财政科审核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支出数额较大的报经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再由镇领导批复后镇财政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在预算调整时办理追加。
第二十三条 拨付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未向镇财政办理预算资金变更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开支标准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和管理,镇财政对项目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要向镇财政报送会计报表。财政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执行过程中,除政策性增支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增支可调整或追加预算外,一般支出项目当年不予追加。
第二十六条 对因各种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由各预算单位向镇财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调整预算的详细说明材料,镇级财政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确需要追加预算的,由镇级财政汇总后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
第六章 财政决算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在下年度一月份,根据镇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年度决算,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年度收支状况,按规定的时间上报镇财政部门。镇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决算,汇编镇级财政总决算,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区财政。决算要保证收支数额的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